2023年第27号
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因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嘉川镇部分村组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嘉川镇槐树村一组、和平村五组,征收嘉川镇槐树村一组集体土地5.783亩(耕地1.246亩、建设用地4.537亩),和平村五组集体土地58.503亩(耕地25.262亩、林地28.827亩、其他农用地0.666亩、建设用地3.748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嘉川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32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2.6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即征即转、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240元(大春60%、小春40%)的标准计算。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嘉川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9月29日。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9月29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范恒,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