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
六、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旺苍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旺苍县商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商务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商务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
广元市司法局 窗体顶端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商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44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2338851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行政执法股室:服务业发展股
承担全县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规划、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提出我县国内贸易以及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物流发展规划并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编报争取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和资金;负责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指导拍卖、旧货流通活动;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市场运行调节的规定、标准并实施;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监测、分析县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承担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工作;承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全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组织拟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承担全县商务扶贫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中组织实施的协调工作;组织制定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承担服务业主要指标统计分析的协调工作,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承担服务业项目收集、储备、推进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批发、零售、餐饮业、娱乐业、住宿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承担开展服务业调研、培训等工作;监督管理以旺苍县名义在县外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县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贯彻执行、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县内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境外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培育发展外贸企业;协调进出口商品配额申报及许可证管理,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商品进出口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促进我县与港澳台经贸交流与合作;规范我县进出口经营秩序;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捐款等工作(不含财政合作项目和外国政府对我县的捐赠);负责全县商务涉外宣传工作。
股室负责人:程小平 联系电话:0839-2338851
窗体底端
二、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证件编号 |
1 |
涂波 |
男 |
23070220024 |
2 |
任慧敏 |
女 |
23070220025 |
3 |
饶智勇 |
男 |
23070220023 |
4 |
程小平 |
男 |
23070220027 |
5 |
索怀胜 |
男 |
23070220026 |
6 |
王毅 |
男 |
23070220022 |
三、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151072200846626XJ&areaCode=510821000000
四、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五、旺苍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1.重大行政许可:
(一)适用听证的;
(二)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重大行政处罚:
(一)停止执业;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商务局办公室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44号
投诉电话:0839-2338851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旺苍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5项)
1.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检查依据:《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收回《资格证书》
检查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向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违规收费、收取押金、项目和人员不备案、未按要求组织出国劳务人员培训、境外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是否存在“编造海外务工项目、只收费不派出”等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
2.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管检查。
检查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3.对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三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检查内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情况、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
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检查内容: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5.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检查依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检查内容: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对本行政区域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核查。
(二)检查对象名录库
旺苍县商务局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所属行业 |
备注 |
1 |
旺苍县粮贸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305-307号 |
超市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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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旺苍县时代摩尔商贸有限公司 |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201号 |
超市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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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旺苍县华美商贸有限公司 |
东河镇兴旺东路298号 |
超市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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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旺苍县名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嘉川镇石龙村三组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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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旺苍县润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镇环城西路455号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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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旺苍县盛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嘉川镇灯塔村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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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元市骐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旺苍县东河镇陈坪村一组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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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彩虹桥头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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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元市鸿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旺苍县嘉川镇红旗村2社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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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旺苍县跨越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三组249号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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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旺苍兴川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旺苍县嘉川镇红旗村三组288号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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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元市祥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四组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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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旺苍县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旺苍县东河镇杨家湾旺苍国际商城2栋1楼 |
汽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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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旺苍报废汽车回收站 |
东河镇狮子村 |
汽车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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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元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旺苍报废汽车回收站 |
东河镇兴旺大道 |
汽车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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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旺苍县嘉川镇伍峡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 |
旺苍县嘉川镇解放街174号附25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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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旺苍县嘉川镇鑫顺二手车咨询服务部 |
旺苍县嘉川镇庙二街1组28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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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旺苍县嘉川镇追风马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
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6组500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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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旺苍县艳平二手车服务部 |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318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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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旺苍县嘉川镇锐麒二手车信息部 |
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1组019号 |
二手车销售 |
|
21 |
旺苍县海艳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319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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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旺苍县嘉川镇鼎奕二手车信息服务部 |
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6组410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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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旺苍县泓鑫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
旺苍县东河镇五峰村一组74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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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旺苍县魏东二手车有限公司 |
旺苍县木门镇向前路349号 |
二手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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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参与部门 |
初步检查时间 |
旺苍县2023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抽查检查 |
卡面信息记载、章程协议公示、实名购卡、业务台账、预售资金归集与使用、业务报告。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和售卡备案企业 |
现场检查 |
2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月30日前 |
旺苍县新车销售市场抽查检查 |
1.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汽车销售经销商(主要是新车4S店) |
现场检查 |
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月30日前 |
旺苍县二手车交易市场抽查检查 |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要求,根据职能职责进行抽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月30日前 |
旺苍县2022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 县公安局 |
10月30日前 |
八、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
九、旺苍县商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30116105003480
十、旺苍县商务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十一、旺苍县商务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旺苍县商务局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1 |
未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登记、变更、注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未向工商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备案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重点企业还需提供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2.实体卡卡面基本信息(正反面)、虚拟卡记载信息3.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协议格式条款4.备案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评估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邓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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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已改正 |
2 |
未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管理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卡企业应向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八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二十条发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征程,并与记名卡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以及记名卡挂失、转让的条件和方法3.收费项目和标准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6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下列事项: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标明有效期;重点发卡企业可在卡面标明备案编号、标识、按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评定的信用等级,以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信息。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第二十六条发卡企业可安成本收取制卡费用,不记名卡可收取换卡和过期账户管理费用,记名卡可收取挂失、换卡和转让费用,除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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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已改正 |
3 |
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账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好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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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已改正 |
4 |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已改正 |
5 |
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电子监控系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 |
限期已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