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
六、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旺苍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环城中路238号
邮编: 628200电话: 0839-4202098传真: 0839-420209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承担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物流)、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秩序等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承担全县通航水域的水路交通运输及辅助业、航道、港口、船舶设计及修造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承担全县境内国、省、县道路公路路政执法,对各类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承担全县职责范围内重点公路(含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及项目竣(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重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指导乡镇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规定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调配合全县跨区域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转办交办案件的查处。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科技信息化建设及科技治超工作。完成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机构负责人:张鉴 联系电话:0839-4202098
二、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何国峰 |
23070217025 |
21 |
邓斌 |
23070217027 |
2 |
何武鸿 |
23070217046 |
22 |
黄晓玲 |
23070217070 |
3 |
侯蛟 |
23070217028 |
23 |
蒲刚平 |
23070217059 |
4 |
旷冬梅 |
23070217069 |
24 |
张莉 |
23070217073 |
5 |
侯永生 |
23070217026 |
25 |
徐强 |
23070217044 |
6 |
杨容 |
23070217065 |
26 |
吴联兴 |
23070217058 |
7 |
贾鹏 |
23070217030 |
27 |
覃静 |
23070217074 |
8 |
李涛 |
23070217021 |
28 |
雷瑾 |
23070217077 |
9 |
何汶峻 |
23070217045 |
29 |
郭大志 |
23070217061 |
10 |
陈亮 |
23070217082 |
30 |
昝洁 |
23070217078 |
11 |
庞礴 |
23070217032 |
31 |
康映东 |
23070217031 |
12 |
陈内知 |
23070217080 |
32 |
赵康隆 |
23070217063 |
13 |
屠建 |
23070217040 |
33 |
赵蛟 |
23070217067 |
14 |
舒平 |
23070217035 |
34 |
李双利 |
23070217079 |
15 |
何春元 |
23070217036 |
35 |
翟廷永 |
23070217023 |
16 |
段华明 |
23070217076 |
36 |
李强 |
23070217003 |
17 |
罗永红 |
23070217075 |
37 |
何璐 |
23070217033 |
18 |
罗胜 |
23070217039 |
38 |
张英 |
23070217068 |
19 |
文勤蓉 |
23070217066 |
39 |
余政 |
23070217038 |
20 |
何权 |
23070217042 |
40 |
徐毅 |
23070217001 |
三、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15107220084663586&areaCode=510821000000
http://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20125142732018
四、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川交发〔2018〕19号)
五、旺苍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2.责令停产停业;
3.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在5万元以上)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238号(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二楼)
投诉电话: 0839-4208851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旺苍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4项)
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检查对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车辆技术维护工作资料;(三)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四)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五)从业人员资格及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情况;(六)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情况。
2.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五十九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维修场地、设备、从业人员档案工作资料;(三)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四)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环境保护措施;(五)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3.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八条、第九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车辆技术维护工作资料;(三)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四)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五)从业人员资格及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情况。
4.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的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二)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文件等执行情况;(三)从业人员资格情况;(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五)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试验检测频率情况,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
(二)检查对象名录库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2 家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备注 |
1 |
四川蓉广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杨斌
|
|
2 |
广元市华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杨斌 |
|
2.机动车维修企业(二类)9家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备注 |
1 |
旺苍县大众汽车修理厂 |
唐小钧 |
|
2 |
旺苍县众望汽修厂 |
梁勇 |
|
3 |
旺苍县尚武镇祥和汽车修理厂 |
马剑锋 |
|
4 |
旺苍县弘扬汽修厂 |
李伟 |
|
5 |
旺苍县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吴建 |
|
6 |
旺苍县宏图汽车修理厂 |
杨文莲 |
|
7 |
旺苍县宏飞汽车修理厂 |
赵飞 |
|
8 |
旺苍县嘉川农机厂 |
高伟明 |
|
9 |
四川广运集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旺苍修理厂 |
罗利锋 |
|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1家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备注 |
1 |
成都悠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旺苍县分公司 |
陈美军 |
|
4.交通运输建设项目4家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中标单位 |
备注 |
1 |
省道411线广元市苍溪至旺苍段公路建设工程(旺苍境一期) |
旺苍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 |
|
2 |
S302线南江县双桂至旺苍县大竹(苍溪界)段改建工程项目 |
旺苍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
|
3 |
542线白水至三江段灾害防治工程 |
旺苍县公路养护事务中心 |
四川中洋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4 |
2022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
旺苍县公路养护事务中心 |
四川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三)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检查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参与部门 |
检查时间 |
1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联合抽查检查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 |
1家 |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 |
2023年3月-10月 |
2 |
对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联合抽查检查 |
对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汽车维修企业 |
现场检查
|
2户 |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
2023年3月-10月 |
3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联合抽查检查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现场检查 |
50%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
2023年3月-10月 |
4 |
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工程实体和原材料质量的联合抽查检查 |
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工程实体和原材料质量的检查 |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 |
现场检查 |
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3月-10月 |
八、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中规定了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二)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www.scgw.gov.cn/zfxxgk/GovOpenShow.aspx?id=20230110100900337
十、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交通运输部《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十一、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道路客运运输企业资质、车辆资质、规范服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客运场站企业资质、规范服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路面检查车辆资质、人员资质、规范服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人员资质、规范服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巡游出租汽车路面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路面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
2 |
对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者资质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资质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规范服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路面执法检查车辆、人员资质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
|
||
3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危险货物运输路面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
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资质、规范服务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教学车辆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教学人员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规范经营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
5 |
对机动车维修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情况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
6 |
对公路安全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保护执法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路产路权维护执法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大件运输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车辆超限运输执法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
7 |
对交通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不予和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一般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6.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
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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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3 |
对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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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本质安全等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4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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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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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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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依法申请许可或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4.未因此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7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 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 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 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 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 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 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8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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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9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 间 )、涵洞堆放 物品,搭建设 施的处罚。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 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 3.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 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 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 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 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 安全隐患。 5. 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情形。 6. 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 安全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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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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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责令整改后,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未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路产污染损害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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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1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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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13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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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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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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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1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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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一般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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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一般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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