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旺苍县公安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整治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步骤
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宣传动员、机主主动处置阶段;2023年9月1日后,为路面执法查处阶段。
二、整治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作业的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含外省、市籍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
三、整治要求
(一)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达到报废标准、牌证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装载、配载货物。
(二)汽车(农业机械)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企业严禁销售变型拖拉机,严禁以承诺“包上户”等手段欺骗、诱导群众购买变型拖拉机;汽车(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严禁拼装改装变型拖拉机。
(三)各变型拖拉机机主要主动将假牌套牌、达到报废标准、牌证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交售给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并携变型拖拉机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机主身份证明等到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报废登记备案。严禁转卖、驾驶、隐瞒非法变型拖拉机。
四、执法检查
自2023年9月1日起,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从严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非法拼装、超限超载、逾期未检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牌证注销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假牌套牌变型拖拉机依法收缴扣留,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废注销变型拖拉机的,所产生的一切安全及法律责任由机主自行承担。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0839-620304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110(旺苍县公安局),0839-4202098(旺苍县交通运输局),0839-4202365(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0839-4202736(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通告所指变型拖拉机系指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的机动车。
特此通告。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旺苍县公安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