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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369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330号)、《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206号)、《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34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2011年第2批、第7批、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嘉川镇槐树村一组、和平村五组、和平村二组、和平村四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嘉川镇槐树村一组集体土地5.783亩(耕地1.246亩、建设用地4.537亩),和平村五组集体土地58.503亩(耕地25.262亩、林地28.827亩、其他农用地0.666亩、建设用地3.748亩),和平村二组、四组集体土地849.129亩(耕地247.101亩、林地513.621亩、园地0.261亩、其他农用地34.512亩、建设用地50.061亩、未利用地3.573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执行,农用地5.32万元/亩,建设用地2.66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办理: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嘉川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和无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