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旺苍县综合行政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
六、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
一、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兴旺西路121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6215212传真:0839-621521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3个: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承担城市管理职责,负责城市管理、住建、教育管理、档案管理、殡葬管理等方面全部和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方面部分执法职责。
大队负责人:杨贵 联系电话:0839-6215195
旺苍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主要职责: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处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中心负责人:梁斌 联系电话:0839-6203365
环境卫生管理股(旺苍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旺苍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环境卫生专项督查;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治理的规划和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拟制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总结;负责指导、检查、督查、考核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及省级卫生镇(村)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股室负责人:苟 军 联系电话:0839-6215181
二、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
1 |
张 洪 |
23070216075 |
|
2 |
杨光林 |
23070299023 |
|
3 |
何祥平 |
23070299024 |
|
4 |
何朝禹 |
23070216058 |
|
5 |
宋 丽 |
23070299025 |
|
6 |
杨晓峰 |
23070216053 |
|
7 |
杨光熠 |
23070299031 |
|
8 |
梁 明 |
23070216049 |
|
9 |
杨 旭 |
23070216047 |
|
10 |
奉琪华 |
23070215029 |
|
11 |
苟 军 |
23070216035 |
|
12 |
曹舒童 |
23070299037 |
|
13 |
王青青 |
23070216038 |
|
14 |
程 芳 |
23070216068 |
|
15 |
龚巧英 |
23070299026 |
|
16 |
赵小琦 |
23070216044 |
|
17 |
李刘军 |
23070299021 |
|
18 |
高杰鸣 |
23070215036 |
|
19 |
杨 贵 |
23070299033 |
|
20 |
蒲北平 |
23070216077 |
|
21 |
昝学寅 |
23070216061 |
|
22 |
甘建平 |
23070216036 |
|
23 |
蒋华庭 |
23070216059 |
|
24 |
吴 畏 |
23070216062 |
|
25 |
李晓波 |
23070299029 |
|
26 |
岳菊英 |
23070299040 |
|
27 |
余猛军 |
23070299035 |
|
28 |
陈中林 |
23070299028 |
|
29 |
赵 亮 |
23070299027 |
|
30 |
刘天政 |
23070216045 |
|
31 |
吴志敏 |
23070216076 |
|
32 |
孙晓林 |
23070216043 |
|
33 |
汪 艺 |
23070216070 |
|
34 |
熊 斌 |
23070216046 |
|
35 |
吴 强 |
23070216054 |
|
36 |
雷 鹏 |
23070216040 |
|
37 |
李玉双 |
23070216039 |
|
38 |
任国中 |
23070216071 |
|
39 |
尹银燕 |
23070216073 |
|
40 |
何青松 |
23070216056 |
|
41 |
文 浩 |
23070299030 |
|
42 |
李艾君 |
23070299036 |
|
43 |
梁 斌 |
23070299039 |
|
44 |
张从文 |
23070299038 |
|
45 |
赵凤林 |
23070215038 |
|
46 |
昝金位 |
23070299032 |
|
47 |
张永慧 |
23070215022 |
|
48 |
吴馨卉 |
23070215034 |
|
49 |
张天泉 |
23070215023 |
|
50 |
杨忠诚 |
23070215025 |
|
51 |
唐 娟 |
23070215037 |
|
52 |
尹仕蓉 |
23070216074 |
|
53 |
崔丽华 |
23070216052 |
|
54 |
杨晓燕 |
23070299041 |
三、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58839247-0&areaCode=510821000000
http://www.scgw.gov.cn/zfxxgk/GovOpenShow.aspx?id=20230426103651078
四、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12/30/992eaf7ae2d34a10b70775526379d8bd.shtml
五、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
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单位:旺苍县司法局
部门:旺苍县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地址:旺苍县兴旺西路121号(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楼)
投诉电话:0839-6215178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清单
序号 |
抽查 事项 |
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 间 |
检查主体 |
抽查比例 |
参与检查部门 |
1 |
2023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抽查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取得处置许可证、运营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9月30日前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0% |
环卫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 |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库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备注 |
1 |
旺苍县泰龙权诚环卫有限公司 |
范秀昀 |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21号 |
|
2 |
旺苍县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张雪男 |
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社区(福康路一号) |
|
八、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监察执法文书
(二)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汇编》
(三)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监察执法案件卷宗评查标准》
(四)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www.scgw.gov.cn/zfxxgk/GovOpenShow.aspx?id=20230110163845742
十、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十一、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须同时具备) |
1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 3.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事项满足3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
2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
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单位和个人初次违法; 2.且危害后果轻微(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超过2年); 3.及时改正。 |
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立案前采取撤回房源信息、征得委托人同意等补救措施危害后果轻微,或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轻微。 |
5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的。 |
6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
8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立即自行纠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立即自行纠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除; 3.在主次干道涂写、刻划不超过2处,在支路涂写、刻划不超过3处。 |
11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
12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清除的。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须同时具备) |
1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不超过50公斤的。 |
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超过10公斤的。 |
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5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8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且擅自预售十套以下商品房的;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9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4.自行纠正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10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11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12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13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擅自占用面积在5平米以下,占用时间不超过2日;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4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须同时具备) |
1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