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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集中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量:698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旺苍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旺苍县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抽查计划

八、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医疗保障局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西段   

邮编:628000

电话0839-4222136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综合股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探索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考核工作。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拟订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大病保险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业务指导。

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工作。

股室负责人:卢雪    联系电话:0839-4222136

办公室(基金财务与法规股)

主要职责:组织拟定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资)金管理、预决算管理。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政策法规普法宣传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股室负责人:刘有辉   联系电话:0839-4202776


二、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罗  敏

23070235027

2

昝学军

23070235024

3

李阳

23070235029

4

周何

23070235023

5

王顼琰

23070235026

6

何春蓉

23070235021

7

刘欣

23070235028

8

母莉

23070235025

9

卢雪

23070235030

三、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151072200846626XJ&areaCode=510821000000

http://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11229162501344

主体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全县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策和标准支付医疗待遇。完善动态调整和县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业务指导。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职责边界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序号

39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39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39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39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39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39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投标人涉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556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基金监管科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检查结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处理意见书送达被检查对象。

4.事后管理责任:基金监管科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举报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基金监管科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检查结果,对医疗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处理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对检查对象。

4.事后管理责任:基金监管科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举报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实施依据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3.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信息化手段收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2.处置责任: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556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556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556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22550


四、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2项)

(一)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3.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 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2. 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3.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4.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 区(旺苍县司法局四楼)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受理部门: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地址: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西段   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839-4202776

六、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医保规〔2022〕9号)

七、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2项)

1. 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诊所)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

检查对象:旺苍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诊所)及其人员

检查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2022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元市医疗服务价格、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等目录和限价情况;(2)医疗机构内部医保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3)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是否准确完整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是否制定费用管控具体措施,是否过度医疗;(4)随机抽查病历资料,对医疗费用有疑虑的询问当事人;(5)严查医疗机构向参保住院人员实施“回扣”或出现收集社会保障卡、编造病历、编造检查化验报告单、开具虚假发票、伪造稽核卡、冒名顶替、虚假治疗、雇“医托”等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6)医疗机构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2. 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

检查对象:旺苍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及其人员

检查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情况;(2)药店内部医保药品管理及销售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3)检查零售药店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并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药品购销记录是否完整,购销发票记录完整、真实与财务账目内容对应;及时上传药械购销盘存数据,并检查其真实性;(4)调取、查看、复印零售药店的配方记录、外配处方、账单收据,药品购销存账目等有关资料;(5)严查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实施“回扣”或收集社会保障卡、开具虚假发票、串换药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6)零售药店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二)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执行

股室

检查

比例

检查

频次

初步检查时间

备注

旺苍县医保定点医院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

综合股

100%

1

2023.2-2023.12


旺苍县医保定点诊所

综合股

100%

1

2023.2-2023.12


旺苍苍县医保定点药店

综合股

100%

1

2023.2-2023.12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1.广元市旺苍县医保定点医院41家

序号

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1

H51082100631

广旺矿区代池坝医院


广旺矿区代池坝医院

杨益森

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社区

2

H51082100632

广旺矿区唐家河医院

杨益森

旺苍县嘉川镇五红村

3

H51082100581

广旺矿区赵家坝医院

杨益森

旺苍县黄洋镇

4

H51082100033

旺苍县三江镇中心卫生院

侯新春

三江镇文明路2号

5

H51082100331

旺苍县东河镇中心卫生院

杨晓黎

旺苍县东河镇文昌街156号(预防保健科延伸至:东河镇沿河村3组)

6

H51082100004

旺苍县中医医院

陈兵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177号

7

H51082100019

旺苍县九龙镇卫生院

米佳勇

旺苍县九龙乡场镇

8

H51082100107

旺苍县五权镇中心卫生院

李海新

五权镇街道

9

H51082100338

旺苍县人民医院

边学强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71号

10

H51082100245

旺苍县双汇镇卫生院

陈超

旺苍县双汇场镇

11

H51082100108

旺苍县嘉川镇中心卫生院

张峰

嘉川镇何家坝社区平安路42号

12

H51082100396

旺苍县国华镇中心卫生院

李斌

旺苍县国华镇场镇

13

H51082100270

旺苍县大两乡卫生院

杨玲

旺苍县大两乡场镇

14

H51082100428

旺苍县大德镇卫生院

张清文

大德镇场镇

15

H51082100485

旺苍县天星镇卫生院

吴勇

旺苍县天星镇场镇

16

H51082100006

旺苍县妇幼保健院

李金梅

旺苍县东河镇环城北路-清江怡苑

17

H51082100470

旺苍县张华镇卫生院

赵光泽

张华镇场镇

18

H51082100307

旺苍县普济镇卫生院

李红彦

旺苍县普济镇场镇

19

H51082100008

旺苍县木门镇中心卫生院

杨东

木门镇街道一段109号

20

H51082100340

旺苍县檬子乡卫生院

陈超

旺苍县檬子乡场镇

21

H51082100404

旺苍县水磨镇卫生院

付开军

旺苍县水磨镇场镇

22

H51082100013

旺苍县燕子乡卫生院

李春元

燕子乡场镇

23

H51082100007

旺苍县白水镇中心卫生院

杨明

旺苍县白水镇场镇

24

H51082100477

旺苍县盐河镇卫生院

庞国

盐河乡场镇

25

H51082100353

旺苍县米仓山镇卫生院

赵靖

米仓山镇场镇

26

H51082100154

旺苍县英萃镇中心卫生院

陈周

旺苍县英萃镇场镇

27

H51082100145

旺苍县龙凤镇卫生院

何发修

龙凤乡场镇

28

H51082100469

旺苍县静乐寺医院

杨君明

旺苍县静乐寺社区

29

H51082100002

旺苍县高阳镇卫生院

何毅

旺苍县高阳镇政府所在地

30

H51082100212

旺苍县黄洋镇卫生院

侯永煜

旺苍县黄洋镇场镇

31

H51082100552

旺苍永康医院

尹仕江

旺苍县东河镇文化巷14号

32

H51082100009

旺苍弘发医院有限公司

赵剑雄

普济镇清江村

33

H51082100548

旺苍青林医院

青贵喜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27号

34

H51082100112

旺苍福康医院

何大林

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21号

35

H51082100209

旺苍民生医院

王军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179号

36

H51082100702

旺苍德慈精神病医院

谢小兵

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红旗村三社

37

H51082100003

旺苍德康骨科医院

何小明

旺苍县嘉川镇煤铁厂

38

H51082100633

旺苍康桥医院

叶凌燕

旺苍县环城中路119号

39

H51082100010

旺苍友辰医院

何仕贵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

40

H51082100105

旺苍仁康医院

姚泽云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9号

41

H51082100629

旺苍佳士康养医院

吕慧峰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福康路157号

2.广元市旺苍县医保定点诊所20家

序号

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1

H51082100405

旺苍乐安堂诊所

孙思刚

旺苍县木门镇场镇

2

H51082100367

旺苍保康富诊所

杜光斌

旺苍县木门镇场镇

3

H51082100186

旺苍健安堂中医(综合)诊所

张光汉

旺苍县国华镇商业街

4

H51082100491

旺苍县李元聪口腔诊所

李元聪

旺苍县冯家坝

5

H51082100047

旺苍县益元中医诊所

梁兴隆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西路商都名城1-109号

6

H51082100427

旺苍县金瑞诊所

伍传蓉

东河镇纪红广场

7

H51082100188

旺苍君康大药房中医坐堂医诊所

唐振文

旺苍县普济镇中街

8

H51082100701

旺苍季园安精华口腔诊所

季园安

东河镇新华街99号

9

H51082100368

旺苍张文军诊所

张文军

旺苍县光明煤矿

10

H51082100365

旺苍昝绍之中医诊所

昝绍之

东河镇凤凰街

11

H51082100464

旺苍曾国权诊所

曾国权

旺苍县东河镇王庙街152号

12

H51082100628

旺苍杨彦英中医诊所

杨彦英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350号

13

H51082100161

旺苍罗莉华中医诊所

罗莉华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尚武镇真武宫社区1组33号

14

H51082100335

旺苍胡建中医诊所

胡建

旺苍县黄洋镇(赵家坝社区 )

15

H51082100106

旺苍艾齿口腔门诊部

刘思源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600号1栋3-1号

16

H51082100309

旺苍莫伯乐口腔诊所

莫伯乐

旺苍县东河镇沿河路三益帝景湾10幢1楼8号

17

H51082100508

旺苍蔡书志中医诊所

蔡书志

普济镇场镇农贸市场15号

18

H51082100638

旺苍袁琦诊所

袁琦

旺苍县东河镇东郊村依组

19

H51082100232

旺苍长石诊所

向德红

旺苍县东河镇卸甲碥社区

20

H51082100034

旺苍李芝财中医综合诊所

李芝财

旺苍县东河镇街50-54号


3.广元市旺苍县医保定点药店124家

序号

零售药店代码

零售药店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1

P51082100005

广元市瑞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旺苍一家药店

刘军

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91号

2

P51082100006

广元市瑞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通平价药店

刘军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商业南街49号园林所办公楼下

3

P51082100014

四川省广元市千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百姓药店

刘东

旺苍县白水镇农贸市场信用社宿舍楼2号3号

4

P51082100047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济生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20号

5

P51082100048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寿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201、203号

6

P51082100049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三江镇三江村二组

7

P51082100050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283号

8

P51082100051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美好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63、165号

9

P51082100052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红星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6号

10

P51082100053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紫瑞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中路紫瑞花园115号

11

P51082100054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兴旺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健园路1栋104号

12

P51082100055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彩虹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东路28号凯旋城2栋2-13号

13

P51082100056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红城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英郡年华3幢一楼5号

14

P51082100059

广元市锦心堂大药房旺苍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兴旺上城

15

P51082100086

四川省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帝景湾店

段小平

旺苍县东河镇沿河村一社三益帝景湾一幢一层3号

16

P51082100103

四川省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店

段小平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72号

17

P51082100105

四川省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西凤店

段小平

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西凤巷28、30、32、34号

18

P51082100136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雪峰药店

何海英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601号

19

P51082100141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灵芝堂药房

何海英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90号

20

P51082100144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城华府药店

王跃伟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41号上城华府B区1楼41号

21

P51082100153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德康药房

何海英

旺苍县新华街147号

22

P51082100179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为民药店

赵显锐

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78号

23

P51082100186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文昌药房

赵显锐

旺苍县三江镇文明路12号

24

P51082100188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嘉川明刚药店

杨清

旺苍县嘉川镇街道

25

P51082100201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河镇一店

梁勇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139号

26

P51082100210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药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18号

27

P51082100226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兴旺大道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东路28号凯旋城2栋2-9号

28

P51082100233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兴源大药房

白镇坤

旺苍县东河镇

29

P51082100234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河镇白乐药店

梁勇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

30

P51082100238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尚武镇苟芳药店

梁勇

旺苍县尚武镇场镇153号

31

P51082101140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润年堂大药房

何海英

旺苍县嘉川镇庆寨村1组庆寨大道7号附

32

P51082100246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朱玲药店

朱玲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74号

33

P51082100248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百康药房

梁勇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96号

34

P51082100287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长春药店

侯建军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路68号

35

P51082100317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木门老街药店

何其香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木门镇老街一段100.102号

36

P51082100319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领秀江南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17栋1层9号

37

P51082100320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建设路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国税小区临街门面6号

38

P51082100331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兴旺路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85号

39

P51082100333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凰梁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梁156号

40

P51082100376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二药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环城西路B号1楼1号

41

P51082100390

四川省广元市千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四十三药店

刘俊

旺苍县张华镇新街21号

42

P51082100392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嘉川百姓药房

李国发

旺苍县嘉川镇滨河路62号

43

P51082100394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快新药店

侯建军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71号

44

P51082100396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健诚药店

张松秀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80号

45

P51082100414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国华百姓药房

李国发

旺苍县国华镇街道269号

46

P51082100420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河镇星星药店

梁勇

旺苍县东河镇西凤巷50号

47

P51082100440

旺苍县希成大药房

邹海燕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街71号

48

P51082100467

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旺苍新华店

赵胜勇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99号

49

P51082100491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三药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111号

50

P51082100494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白水众生大药房

候建军

旺苍县白水镇敬乐路1号

51

P51082100500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

谢远琼

旺苍县张华镇农贸市场内一幢六、七号门面

52

P51082100520

四川益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何礼钰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135号、137号

53

P51082101141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嘉川松丞药房

何海英

旺苍县嘉川镇嘉张路122号

54

P51082100702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河镇济民药店

白镇坤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8号

55

P51082100629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全兴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东河镇环城南路438号

56

P51082100695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川北监狱兄弟药店

白镇坤

旺苍县嘉川镇

57

P51082100696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商业北街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43号

58

P51082100699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寿康药店

侯建军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53号

59

P51082100737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普济益寿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代池坝煤矿商业街152号、154号

60

P51082100738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普济桂林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普济镇东街12号

61

P51082100739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文德药房

赵敏

旺苍县三江镇市场街3号

62

P51082100740

旺苍县弘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索志军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79号

63

P51082100741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嘉川德众大药房

赵显锐

旺苍县嘉川场镇

64

P51082100742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二十三店

郭雪琴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81号

65

P51082100743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三药店

张松秀

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解放街中段252号

66

P51082100744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一药店

张松秀

旺苍县东河镇王庙街30号

67

P51082100745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普济利民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普济镇西街95号97号

68

P51082100746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五权连军药店

吴联军

旺苍县五权镇五郎庙北街66号

69

P51082100747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木门崇仁药店

李兴斌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木门镇街道

70

P51082100748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普济康复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普济镇中街14号附1号

71

P51082100749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张华百姓药房

朱波

旺苍县张华镇新街116号

72

P51082100750

旺苍君康大药房车站便民店

唐振文

四川省旺苍县车站

73

P51082100751

广元市瑞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通便民药房

刘军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33号

74

P51082100752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嘉川镇边玲药店

边玲

旺苍县嘉川镇解放路28号

75

P51082100753

旺苍君康大药房五十三店

唐振文

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

76

P51082100754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英萃众康药店

侯建军

旺苍县英萃镇场镇1栋275号

77

P51082101139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县嘉川镇平安店

何海英

旺苍县嘉川镇滨河路40号

78

P51082100755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红城首府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红城首府小区1单元1号

79

P51082100757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黄洋镇尹波南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黄洋镇商业东街12号

80

P51082100779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川百信大药房

张松秀

旺苍县嘉川街道

81

P51082100780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十九店

郭雪琴

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19栋1-21号

82

P51082100781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十八店

郭雪琴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67号

83

P51082100817

广元市瑞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信达平价药房

刘军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85号

84

P51082100818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兴隆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1号

85

P51082100819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信达平价药房

郭雪琴

旺苍县东河镇三益帝景湾一栋一单元一楼一号

86

P51082100820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嘉川永康大药房

何海英

旺苍县嘉川镇嘉张路146号

87

P51082100821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平安堂药房

张松秀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102号

88

P51082100822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福仁药店

张松秀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街96号

89

P51082100823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三江英杰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三江镇战旗村7组553号

90

P51082100834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白水长寿药店

赵显锐

四川省旺苍县白水镇便民西路44号

91

P51082100835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木门镇尚兴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木门镇教师街49号

92

P51082100836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白水便民药店

杨波

旺苍县白水镇市场街老乡政府1号

93

P51082100838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尚武张蒲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尚武场镇

94

P51082100839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黄洋大众药店

何芳

旺苍县黄洋镇街道21号

95

P51082100852

广元市聚人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尚武店

李安强

旺苍县尚武镇武宫路132号

96

P51082100884

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旺苍红星店

赵胜勇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85号、87号

97

P51082100885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众康药店

郭雪琴

旺苍县东河镇756小区60号

98

P51082100886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普济药房

郭雪琴

旺苍县普济镇中学路37号

99

P51082100887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英萃新桥药店

何鹏

四川省旺苍县英萃镇184号

100

P51082100931 

广元市瑞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勇全药房

肖燕

旺苍县东河镇冯家巷14号

101

P51082100966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福源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东河路7号

102

P51082100967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嘉川镇康博士大药房

王振峰

旺苍县嘉川镇嘉张路115号

103

P51082100968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县东河诚信药店

赵显锐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39号

104

P51082100971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志丹药房

张松秀

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紫金小区12号

105

P51082100981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红城药房

梁勇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72号

106

P51082100982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益胜春大药房

梁勇

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36号

107

P51082100983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凤凰路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赵毅A幢1-39、41号

108

P51082100984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东河路7号

109

P51082101059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凤凰路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锦绣凤凰1栋1-3号

110

P51082101066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众康店

何海英

旺苍县东河镇

111

P51082101067

四川省广元市千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旺苍鑫鞠大药房

侯艳琼

旺苍县普济镇中街7号

112

P51082101068

广元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恒兴药房

何海英

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351号

113

P51082101070

广元芝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红星南路药店

何其香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50、152、154号

114

P51082101085

旺苍县好药师众森大药房

王史军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上城1-5号104

115

P51082101086

旺苍县昇祥大药房

张顺成

旺苍县东河镇沿河路9号

116

P51082101091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济民大药房

侯林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415号上城华府B区4幢4-2-10号

117

P51082101092

旺苍君康大药房三江六谷店

唐振文

旺苍县三江镇红军路2号

118

P51082101104

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旺苍新华二店

赵劲松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600号四季花园1栋1楼22号

119

P51082101138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旺苍县紫金药店

何海英

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梁社区紫金南路14号

120

P51082101184

广元市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惠康堂药房

李菊花

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房管局小区一幢1 -16号

121

P51082101190

广元市一九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店

吴智勇

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391、393号

122

P51082101200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旺苍红星南路店

阮国伟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56、158号

123

P51082101186

旺苍君康大药房木门店

唐振文

旺苍县木门镇教师街29号

124

P51082101185

旺苍君康大药房普济二店

唐振文

旺苍县普济镇中街120号



八、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遵照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4号)。

九、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30111110157275

十、广元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 号)。

十一、旺苍县医保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划分

对象划分

监管方式

1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日常全覆盖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全县定点医药机构

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检查对象

医保基金使用增长异常的定点医药机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定点医药机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被上级部门抽查的定点医药机构、大数据筛查存在异常的定点医药机构、其他情形

专项检查

2

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参保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全县参保人员(随机抽取使用医保基金的参保人)

日常监管

重点检查对象

抽取使用医保基金费用较多的参保人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参保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参保人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涉嫌三方责任住院使用基金的参保人

定向检查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不予和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

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

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的;

(二)造成基金重大损失、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查实认定为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其他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处理职权行为的;

(六)对举报投诉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

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的;

(二)造成基金重大损失、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查实认定为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其他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处理职权行为的;

(六)对举报投诉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