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
(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超链接http://gysw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11824?areaId=1564&areaCode=510821000000
四、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六、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七、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3年抽查计划
八、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九、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实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兴旺大道165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6215985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的监管规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机构、出版物经营单位、电影电视、星级宾馆的市场监管,负责行政处罚。承担全县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处理工作。
科室负责人:杨盛兰 联系电话:0839-6215975
二、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张 勇 |
23070221024 |
2 |
唐正荣 |
23070221027 |
3 |
杨盛兰 |
23070221023 |
4 |
颜森云 |
23070221025 |
5 |
赵培强 |
23070221022 |
6 |
余 洋 |
23070221028 |
三、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1510722MB1041410T&areaCode=510821000000
四、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
(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的通知(川文旅发〔2023〕6号)
五、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1.重大行政许可:
(一)适用听证的;
(二)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重大行政处罚:
(一)停止执业;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1)旺苍县司法局
部门:旺苍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旺苍县司法局4楼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市场管理与安全监管股
地址: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四楼
投诉电话:0839-6215974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计划名称 |
牵头发起单位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牵头发起单位 |
联合抽 查单位 |
联合抽查单位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时间 |
抽查比例 |
|||
单位 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
|
旺苍县2023年娱乐场所抽查检查 |
娱乐场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开展。 |
现场 |
县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备案的检查 |
10月31日前 |
30%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信息检查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娱乐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情况的检查 |
|||||||||||
|
旺苍县2023年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抽查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开展。 |
现场 |
县 |
县公安局 |
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
10月30日前 |
30%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
旺苍县2023年旅行社行业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抽查检查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和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旅行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展。 |
现场 |
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10月30日前 |
2家 |
县交通运输局 |
旅行社用车行为的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旅游互联网企业及平台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检查 |
|||||||||||
|
旺苍县2023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开展。 |
现场 |
县 |
县公安局 |
上网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
10月31日前 |
2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
旺苍县2023年对全县游泳馆的抽查检查 |
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情况,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情况 |
游泳场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执行国家关于游泳场馆相关安全标准情况,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情况。 |
现场、书面 |
县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
10月30日前 |
100% |
(二)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 对象 |
抽取类型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抽查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事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事项 |
1 |
旺苍县2023年娱乐场所抽查检查 |
娱乐场所 |
定向 |
30% |
现场检查 |
县级 |
10月31日前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娱乐场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备案的检查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信息检查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娱乐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情况的检查 |
||||||||||
2 |
旺苍县2023年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抽查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定向 |
30% |
现场检查 |
县级 |
10月30日前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
县公安局 |
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3 |
旺苍县2023年旅行社行业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抽查检查 |
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
定向 |
2家 |
现场检查 |
县级 |
10月30日前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和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旅行社用车行为的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旅游互联网企业及平台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检查 |
||||||||||
4 |
旺苍县2023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定向 |
20% |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 |
10月31日前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
县公安局 |
上网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5 |
旺苍县2023年对全县游泳馆的抽查检查 |
全县游泳场所 |
定向 |
100% |
现场检查 |
县级 |
10月30日前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情况,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情况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1.互联网经营场所(15家)
序号 |
名称 |
经营地址 |
负责人 |
社会统一代码 |
1 |
旺苍县谊盟网咖店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凤凰路234号22 |
杨勇 |
91510821MA6857511N |
2 |
旺苍县贝斯特网咖二店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259号 |
覃琬茹 |
91510821MA64UYA44M |
3 |
旺苍县贝斯特休闲网咖店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凤凰路222号 |
覃琬茹 |
91510821MA6250C46Y |
4 |
旺苍县匆匆那年网咖店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436号 |
何帆 |
915108213457828293 |
5 |
旺苍县星云网吧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木市巷 |
汪凤 |
9151082156971741XT |
6 |
旺苍县金太阳网咖店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99号 |
高小清 |
91510821569717006U |
7 |
旺苍县8090网吧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西凤巷84号 |
杜莉 |
915108215697172924 |
8 |
旺苍县天梦网吧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开发区 |
王军 |
91510821667449973R |
9 |
旺苍县夏荷网吧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场镇 |
杨九龙 |
91510821569720002L |
10 |
灯塔网吧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 |
何蕾 |
91510821569722235T |
11 |
旺苍县梦幻网吧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街道 |
曹军 |
915108215697204671 |
12 |
旺苍县梵汐网咖 |
东河镇三益帝景湾9栋2楼3号 |
何伟 |
91510821MA69P23M7C |
13 |
旺苍县自由国度网络网咖 |
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80号 |
李成刚 |
91510821MAACHC8U8C |
14 |
旺苍县兰派网吧 |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东路1栋98号2楼 |
孙溢 |
91510821MA68K3BB2M |
15 |
旺苍县梵汐网咖休闲店凯旋城二分店 |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28号 |
胡渊 |
91510821MAACGAXM0E |
2、娱乐场所(6家)
娱乐场所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名称 |
经营地址 |
负责人 |
社会统一代码 |
1 |
旺苍县安可娱乐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凯旋城行街五号商铺三楼 |
但忠明 |
91510821MA6251RM12 |
2 |
旺苍县乐派休闲会所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北街67号 |
杨思柳 |
92510821MA62598K6M |
3 |
旺苍县金月亮茶楼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路 |
梁玉春 |
92510821MA633B592F |
4 |
旺苍县自己人休闲居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 |
杨思柳 |
92510821MA63MY9C9R |
5 |
旺苍县米仓山酒店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红星路 |
赵现蓉 |
9151082166276793X0 |
6 |
旺苍县星坐标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
旺苍县环城北路清江怡苑A区(卸甲碥社区) |
李娜娜 |
92510821MABN66YH2Q |
3.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7家)
旅游服务网点 |
|||||||
序号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地址 |
|||
1 |
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元旺苍县服务网点 |
91510821MA6553Q54B |
李强 |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街县总工会4号 |
|||
2 |
成都市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县滨河中路服务网点 |
91510821MABUHC3X92 |
杨甫良 |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442路 |
|||
3 |
四川炫彩俏夕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服务网点 |
9150821MACL2F5YX2 |
周海 |
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414号415号 |
|||
旅行社分社 |
|||||||
序号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
1 |
广元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 |
91510821MA7GMHTEX1 |
杨爱琳 |
旺苍县东河镇印月潭社区滨河中路150号 |
|||
2 |
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分社 |
915108210582125835 |
李俊明 |
旺苍县东河镇商业街县总工会4号 |
|||
3 |
广元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 |
91510821588370212B |
天魁 |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 |
|||
旅行社 |
|||||||
序号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
1 |
四川途时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510821MACEPGDH3U |
赵跃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民乐巷口建材综合批发市场B幢1-12A号 |
4、演出市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单位、演出经纪机构)(7家)
演出市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
|||||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1 |
旺苍县龙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MA67DTQC88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环城东路123号 |
刘印 |
2 |
旺苍龙狮鼓武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326955456U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学道街 |
杨文 |
3 |
旺苍县博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064462415K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西路122号 |
马贵英 |
4 |
旺苍花月佳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3562620444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综合市场 |
郝友宗 |
5 |
旺苍县龙兴广告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MA6AY4DE0F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旺苍县东河镇虎尾街105号 |
周红霞 |
6 |
四川红城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MA635MR69E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民乐巷口建材综合批发市场B栋1-10号 |
雷波 |
7 |
旺苍县方向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文艺表演团体 |
91510821MACJXER22P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380号 |
徐琦 |
5、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游泳场馆(5家)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游泳场馆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 |
证照类型 |
统一信用代码 |
1 |
旺苍县蜀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曾思源 |
游泳、游泳培训 |
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821MA7GUXU923 |
2 |
旺苍县三江镇梦佳拉游泳中心 |
何龙茂 |
游泳 |
个体 |
92510821MA67J8X18T |
3 |
旺苍县怡情岛室外游泳池 |
刘启会 |
游泳、游泳培训 |
个体 |
92510821MA644LUT9Y |
4 |
旺苍县姚氏一家亲农庄 |
姚开武 |
游泳 |
个体 |
92510821MA6AK3AWX7 |
5 |
旺苍县普济镇美丽乡村农家乐 |
杨建 |
游泳 |
个体 |
92510821MA65NUFL7Y |
6.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
木门会议旧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8 处,共77个点位)
郝家河墓群、五郎坡墓群、柳溪袁氏墓、化龙王家祠堂、石川杜家祠堂、中嘴杜家祠堂、九龙杨氏宗祠、西陵赵家院子、福庆贞节牌坊、佛子岩摩崖造像、红军城遗址群(含南峰山石刻标语、旺苍红军城等,共55个点位)、福庆石家大院、东河印制公司旧址(共6个点位)、孝节牌坊西北军区政治部石刻标语、旺苍青龙寨红军战斗遗址、川陕省长赤县木门场区第六乡苏维埃政府旧址、旺苍九龙寨红军战斗遗址、黄猫垭战斗指挥部遗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
静乐寺遗址、何先泰墓、福庆康氏墓地、王荣墓、杨安仁家族墓地、龙凤乡杨家祠堂、盐店街字库塔、小河村何家大院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
马金英烈士墓、太阳村红军兵工厂旧址、旺苍红四方面军造币厂旧址、莲花庵、西北军区政治部十大政纲石刻标语、杜家中嘴墓群、辜家坝遗址、兴隆山摩崖造像、牟家墓群、李氏宗祠、晒经石摩崖造像、佛爷石摩崖造像、苍坡河石桥、化龙观、曾家山墓群、龙江徐氏墓地、熊安珍家族墓群、大云村杨家墓群、大云村红三十一军政治部驻地旧址、大池村侯氏墓群、白云寺遗址、八庙、吴秀峰墓地、罗坤家族墓群、牛角洞战斗址、英安县苏维埃政府旧址、铁佛寺遗址、洞岩扁石室、观音岩摩崖造像、雷家岩石室、旺苍桓侯庙、李万安墓地、王文学家族墓群、旺苍县烈士陵园、红二十五军政治部石刻标语、桂花村抗战标语、旺苍红四方面军总经理部旧址、旺苍红四方面军总医院旧址、穿心店西北军区政治部石刻标语、八庙革命烈士纪念碑、大德乡红四方面军炼钢旧址、大黑潭区苏维埃政府旧址、华盖山战斗址、三江坝战斗址、黄猫垭战斗址、旺苍李先念住地旧址、蚕丝庙烈士陵园
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96处)
团结村字库塔、净钟院遗址、庙坝墓地、苟家垭水库、苟家墓群、王家墓群、索家墓群、苟家大院、林家沟水库、伍依中墓、罗川戌遗址、犀牛坝墓群、黄脚场八卦井、石坝墓地、西河恐龙化石点、碉堡梁石室、嘉川府衙旧址、固天坝摩崖造像、安家窑窑址、杜氏家族墓群、白虎村杨家墓群、木门郡遗址、凤凰庵、杜家祠堂遗址、杜家墓群、杜氏墓群、双凤村桥、清平洞石室、何崇杨家族墓群、何后泉墓、何斐家族墓群、白家墓群、徐氏墓群、杜艿芳墓地、盐井村李氏墓群、古墓坪墓群、曹其正墓、毛氏墓地、加昌县遗址、白岩大堰、胜利大堰、尹氏家族墓群、两汇寺遗址、尹家祠堂遗址、池川县县城址、天台观、祝家祠堂、硝洞子炼硝旧址、吴家墓群、罗百川墓、罗汉杰家族墓、厂坡冶炼遗址、爱国堰、五郎汛遗址、何国玺墓、观音岩寺庙遗址、三江堰、何献瑞墓、何氏家族墓群、琉璃寺遗址、何体德家族墓群、冯家墓群、冯仕举墓、檬溪廊桥、赵氏家族墓群、赵乾坤家族墓群、杨彦成家族墓群、狮子寨、慈云寺摩崖石刻、余家祠堂、九龙杨家祠堂、中华咀石桥、牛王庙摩崖造像、新桥河石桥、三星河石桥、石船寨石室、长生洞、油树村寨、蛮王洞抗清遗址、紫云洞石室、汉王山白云观遗址、鼓城村红灯教活动点、西关汛遗址、宽滩汛遗址、红卫水库、茨竹垭水库、独脚关遗址、关门石水库、百丈关遗址、李本通墓、天符字库塔、天符观遗址、马家渡摩崖造像、燕儿岩石室、九龙寨摩崖造像、马家渡石室
7.国家A级旅游景区(5家)
A级景区 |
||||
序号 |
名称 |
等级(5A-1A) |
负责人 |
地址 |
1 |
鼓城山—七里峡景区 |
4A |
石建平 |
旺苍县米仓山镇金竹村四社 |
2 |
米仓山大峡谷景区 |
4A |
万云 |
旺苍县盐河镇六社 |
3 |
红军城景区 |
4A |
魏永超 |
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 9 号 |
4 |
木门景区 |
4A |
王军 |
旺苍县木门镇柳树村四社 |
5 |
南阳山景区 |
3A |
李昶宏 |
旺苍县东河镇南凤村村民委员会 |
8.星级饭店(2家)
序号 |
名称 |
等级(1星-5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1 |
旺苍县旺苍宾馆有限公司 |
3星 |
91510821735859107C |
朱昌文 |
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259号 |
2 |
旺苍县米仓山酒店有限公司 |
3星 |
9151082166276793X0 |
赵现蓉 |
旺苍县红星北路86号 |
八、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0﹞22号)
(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2﹞78号)
(三)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2022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 的数量 |
|||||
1 |
11510722MB1041410T |
|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2 |
12 |
12 |
0 |
0 |
合 计 |
12 |
12 |
12 |
0 |
0 |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
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 计(件) |
|
|||||
1 |
11510722MB1041410T |
|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6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26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 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1 |
11510722MB1041410T |
|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2022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检查次数 |
1 |
11510722MB1041410T |
|
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103 |
合 计 |
2103 |
|||
说 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
十、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比照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十一、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 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旺苍县文化市场分类检查目录(试行)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类别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2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3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4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5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6 |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7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8 |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9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0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1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2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3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4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旺苍县文化市场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免于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1 |
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
2 |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
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导游人员及时改正,并在未佩戴导游证期间未开展不合规行为;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4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5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6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7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8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旺苍县文化市场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因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警告。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因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因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违反本规定1次的,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旺苍县文化市场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处罚 |
旺苍县文化市场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28条? 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或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4次查处,或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4次以上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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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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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3次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3次以上查处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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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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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第2次查处,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年第3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2年3次以上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