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财会〔2023〕3号
旺 苍 县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财法会〔2023〕12号)要求,组织开展旺苍县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为做好我县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整治已在县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在我县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的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填写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发送至邮箱360255634@qq.com,逾期未报送的企业,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对于实际已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如需继续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请于7月31日前向旺苍县财政局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无需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请于7月31日前到县市场监管部门调整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去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逾期未完成整改,将纳入我县代理记账行业监管范围,每年将定期核查是否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于“虚假承诺”行为。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我局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进行自查,于2023年7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附件3)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发送至邮箱360255634@qq.com,逾期未报送的代理记账机构,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是否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持续符合承诺内容。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四、整治措施
(一)结合税务部门反馈情况,确定我县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结合各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2022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我县虚假承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我局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全县代理记账机构督查检查工作。专项整治处理处罚结果将录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通过奖惩信息公示板块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附件:1.旺苍县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无证经营”情况自查表
2.旺苍县已取得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单
3.旺苍县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虚假承诺”情况自查报告
旺苍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贺志锋,0839-4222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