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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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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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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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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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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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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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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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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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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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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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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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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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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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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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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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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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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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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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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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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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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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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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5日20时06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一米阳光量版式KTV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近驾驶车辆川HEN123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李近与乘客不认识,该趟运输是乘客在滴滴网络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红军城上车,目的地为一米阳光量版式KTV,行程结束驾驶员实际收到车费5.23元。驾驶员李近不能出示车辆川HEN123小型轿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川HEN123的机动车辆的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李近的母亲(杜菊香),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当事人李近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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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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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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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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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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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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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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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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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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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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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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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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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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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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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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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5日10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余果所属川Y23978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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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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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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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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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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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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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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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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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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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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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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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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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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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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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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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6日08时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五权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正雄所属川S72302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连砂石,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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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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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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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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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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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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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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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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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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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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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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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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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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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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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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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9日19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111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凤明所属川Y1928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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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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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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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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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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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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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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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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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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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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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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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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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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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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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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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1日13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100k+36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辜亿华所属川Y28727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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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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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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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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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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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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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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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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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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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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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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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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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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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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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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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7日09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文铁强在新华街旺苍县电影院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菊香驾驶川HD0432江淮牌小型轿车运载4名乘客,何菊香与4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东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乘客已支付车费5.40元,驾驶人何菊香实际收到车费4.50元,驾驶人何菊香不能出示川HD0432江淮牌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菊香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她本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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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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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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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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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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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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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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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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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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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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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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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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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仕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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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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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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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6日22时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云堡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向仕太驾驶向仕太所属川HR7258轴轻型普通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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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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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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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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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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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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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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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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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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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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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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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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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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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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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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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5日11时00分,当事人郭亮驾驶川S70920在旺苍县嘉川镇高速路口,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发现车辆未年检,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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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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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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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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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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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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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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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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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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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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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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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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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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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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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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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5日11时00分,当事人郭亮的货车川S70920在旺苍县嘉川镇高速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郭亮聘用的驾驶员张勇不能提供从业资格证。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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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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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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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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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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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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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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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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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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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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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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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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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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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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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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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8日20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G542线102k+6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尹成驾驶川J6778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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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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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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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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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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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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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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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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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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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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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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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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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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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821交罚〔2023〕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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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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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1日13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42线100k+36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加发所属川R88781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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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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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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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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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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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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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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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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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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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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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72245128260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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