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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6月27日)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90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6月2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侯圩 川0821交罚〔2023〕0294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3年06月10日03时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M3907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通过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06月10日03时47分,驾驶员侯圩驾驶侯圩所属川M39077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废料,驾驶员侯圩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式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20 2023-9-19 2024-6-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熊浩 川0821交罚〔2023〕0298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06月20日11时5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熊浩所属川S8706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21 2023-9-20 2024-6-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