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9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2021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两镇两汇村4组;龙凤镇中华村1组;五权镇五郎庙社区4组;水磨镇桥板村1组;九龙镇苍山村2组;盐河镇青山村1组、4组;东河镇长滩村1组、2组、3组、4组、5组,东郊村5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大两镇两汇村4组,龙凤镇中华村1组,五权镇五郎庙社区4组,水磨镇桥板村1组,九龙镇苍山村2组,盐河镇青山村1组、4组,东河镇长滩村1组、2组、3组、4组、5组和东郊村5组集体土地40.127亩。其中,耕地25.625亩,园地1.567亩,其他农用地0.245亩,建设用地12.465亩,未利用地0.22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东河镇长滩村、东郊村农用地5.9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2.95万元/亩;龙凤镇中华村、九龙镇苍山村农用地4.29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2.145万元/亩;大两镇两汇村、五权镇五郎庙社区、水磨镇桥板村、盐河镇青山村农用地3.79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1.89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96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