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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6月13日)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474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6月13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蹇少先 川0821交罚〔2023〕028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6月 05日 09时 20分,当事人蹇少先驾驶川 HB7809在广元市旺苍县清江怡苑 A区载客到旺苍县初精制茶厂,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5 2023-9-4 2024-6-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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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索国海 川0821交罚〔2023〕0289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06月 02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索国海驾驶索国海所属川 ZD7750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6 2023-9-5 2024-6-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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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苟伟 川0821交罚〔2023〕0165号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23年 03月 16日 02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张华镇友坝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伟驾驶苟伟所属川 X6311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苟伟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该趟运输由苟伟收取运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1.5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6 2023-9-5 2024-6-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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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安远 川0821交罚〔2023〕0290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06月 06日 10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 H37555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6月 05日 20时 33分,驾驶员吴安远驾驶所属川 H37555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9 2023-9-8 2024-6-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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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莉 川0821交罚〔2023〕029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 06月 09日 09时 56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马家渡兴旺大道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莉驾驶车辆川 H82872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莉与乘客不认识,该趟运输是乘客在滴滴网络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公园 1号销售中心,目的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旺西路邮政储蓄所),行程结束驾驶员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员何莉不能出示车辆川 H82872小型轿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川 H82872的机动车辆的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他本人何莉,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当事人何莉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6-9 2023-9-8 2024-6-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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