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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旺苍县委宣传部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19 来源:中共旺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量:251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表1

主体责任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实施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出版版权和电影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703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实施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出版版权和电影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703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出版版权和电影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703


表2-4

序    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    称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出版版权和电影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统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703


表2-5

序    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    称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 县互联网信息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县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单位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提出改进措施。

2.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移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698


表2-6

序    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    称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 县互联网信息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移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698


表2-7

序    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    称

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责任主体

县委宣传部  县互联网信息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移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2338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