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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点击量:1953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图解: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旺府发〔2023〕9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旺苍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县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原则,实行行业负责、属地联动、专班推进、重点保障的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市在旺苍县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政策、投资导向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7—8月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按照总投资1亿元以上、年度预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等条件筛选申报省、市重点项目(结转为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重点项目除外);按照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度预计投资1000万元以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等条件筛选申报县重点项目(结转为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重点项目除外)。同时,申报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对申报项目和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相关县级领导和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建议名单。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重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管理。需调整的省、市、县重点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申请调出重点项目名单。其中,省重点项目需向市级、省级逐级申请调出重点项目名单,市级项目需向市级申请调出重点项目名单。

对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调整列入重点项目名单。调整原则:调入项目总投资及当年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调出项目。调整内容:项目调出、调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计划形象进度以及业主、项目责任单位调整等。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及以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加快前期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划,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争取2至3年内实现开工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竣工重点项目是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十一条  县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调整、督查等工作,每月会同县统计局、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季度实现全覆盖检查,并进行量化评分排序。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要素配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组织、督促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协调、服务、监管、督促所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入库等工作,对报送的项目进度及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含旺苍经开区,下同)作为重点项目行业、区域监管部门,分行业、区域指导各乡镇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推进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对上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争取资金、政策支持,并负责监管项目进度和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项目审批部门开辟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建材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业务指导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谋划储备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每半年储备达可研实施深度项目不少于100个,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标准优先列为省、市、县重点项目。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切实保障项目谋划包装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和推进对接机制。发挥重点产业推进工作专班作用,将重点产业项目纳入各产业专班定期开展调度通报。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加强与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为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拟实施重点项目“联合选址”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接到项目业主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组织涉及项目占用林地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基本建设工程勘探审批等方面的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前往项目建设地点,开展现场调查和办公,最终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缩短项目选址时限,避免反复踏勘、多头受理等情况出现。项目选址意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完善监测分析机制。项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及时准确向县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信息。县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周向县委、县政府汇总报告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并定期向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完善会商协调机制。实行分级分层协同联动推进,各责任单位及时全面了解掌握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向县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反馈,县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根据具体问题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类提请分管县级领导研究推动;特别重大事项经分管县级领导研究后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重点项目困难问题会商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机制。县级领导联系省、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四个一”推进机制,即: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县级领导联系重大项目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提出,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预警提醒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动态掌握全县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对存在进度滞后、未按期开工等情形的项目及时向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预警提醒,并向县级领导专题报告。对连续三个月预警提醒仍未取得实质进展的,纳入重点项目困难问题会商会重点研究推进,并在年度项目投资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在项目工作经费中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设立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全县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县内分行业进行项目现场季度“拉练评比”,在全县工业、交通、住建、文旅、社事等领域广泛开展项目现场“拉练评比”活动,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评加分项,并从中筛选建设进度较快、社会效益明显的省、市重点项目,作为全市项目投资“拉练评比”现场流动观摩会旺苍备选点位,推荐到广元日报等媒体进行巡礼宣传报道。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项目工作经费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涉及重点项目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单位成功申报省重点项目纳入广元市主责的,各单位成功申报市重点项目纳入旺苍县主责的,按全县项目工作经费“一事一议”部分给予酌情考核奖励。

第二十八条 做好重点项目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通过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融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鼓励通过成本低、期限长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县自然资源局做好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以获得省用地计划指标。因未及时实施征收、拆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点项目环评按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交通、电力、供水、供气等单位,对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三十二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经费奖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取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评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开展重点项目督查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每季度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考核分值。

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在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中评选年度项目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项目投资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