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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460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5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普济储气调峰站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普济镇清江村五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普济镇清江村五组集体土地9.836亩(农用地9.398亩、建设用地0.438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执行,农用地5.32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2.66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和《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执行,大春1224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办理: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普济镇清江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和无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