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通知》的背景依据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直执行广府发〔201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精神和《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定了《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执行主体。
第三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是在县城区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建筑不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第四条明确了征收标准:县城区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工程的建筑总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数据或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报告数据为准,不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征,征收计价标准为:县城规划区按建筑面积35元/㎡ (东至旺苍高速东出口,西至旺苍高速西出口,南至旺苍高速公路,北至东河热电厂,具体以《旺苍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中所划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准;待《旺苍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以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准);普济镇、白水镇、木门镇、三江镇、黄洋镇、国华镇、英萃镇场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20元/㎡;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乡镇场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15元/㎡。
第五条明确了征收方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规划行政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工程因施工误差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征收对象应当主动按照变化后的实际建筑面积补缴差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违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在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违规总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明确了减免范围: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有关要求,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明确了减免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征询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严格按照相关审签流程办理减免审批事项,最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票据、使用及监管等内容。
第十三条明确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