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公示公告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
发布时间:2022-11-15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量:812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号
行政
相对人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内容
罚款
金额
(万元)
处罚
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旺苍县鑫辣酸辣粉小吃店 92510821MA63NHLJ19
旺综执处
〔2022〕12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5栋5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贰佰
元整
0.02 2022/11/09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
1722153X
2 旺苍县陈巴适火锅店 92510821MA88GQP2H
旺综执处
〔2022〕124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栋2层2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贰佰
元整
0.02 2022/11/09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
1722153X
3 旺苍县一品香干锅店 92510821MA666XLQ25
旺综执处
〔2022〕125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5-4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贰佰
元整
0.02 2022/11/08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
1722153X
4 旺苍县母记米粉店 92510821MABNGAQH7G
旺综执处
〔2022〕127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栋4-7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贰佰
元整
0.02 2022/11/09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
1722153X
5 旺苍县媛媛串串香小吃店 92510821MA67BL5Y1B
旺综执处
〔2022〕129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店位于东河镇凯旋城4-11-2号,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壹佰
元整
0.01 2022/11/10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
1722153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