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4个。总编制159名,其中行政编制78名,政法编制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5名,其他事业编制44名,工勤编制12名。在职人员总数161人,其中行政人员100人,政法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11人,其他事业人员44人,工勤人员6人;退休人员78人。超编2人(行政编制超编2人、属于下划后编制改变问题,通过控制进人,逐年消化)。固定资产总额1831.17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工商和质监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我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信息。
(五)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六)监督管理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八)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经纪活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十二)承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
(十三)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十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校准和检定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全县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县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承担全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十九)承担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9,307,826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19,307,826元。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8,453,426元,其中:人员支出15,529,891元,公用支出2,923,535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854,400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778,00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6年决算持平;公务接待费预算138,000元,较2016年决算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640,000元,较2016年决算持平。
三、专用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专项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4、“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旺苍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