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852号)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升洋建材厂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洋镇水营村一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黄洋镇水营村一组集体土地26.5425亩(耕地19.6185亩,园地4.2975亩,其他农用地2.626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农用地4.29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2.14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和《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执行,大春1224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征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