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号
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三江镇、英萃镇部分村社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项目征收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其规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预征收土地位于三江镇战旗村一社、英萃镇长石村五社,预征收集体土地173.160亩,其中耕地0.354亩、林地172.179亩、其他农用地0.552亩、建设用地0.075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三江镇人民政府、英萃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三江镇战旗村一社4.72万元/亩,英萃镇长石村五社3.79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三江镇战旗村一社2.36万元/亩,英萃镇长石村五社1.89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有关要求执行,首先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磁材新材料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和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转、应保尽保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要求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用地范围外补偿
因项目施工造成项目用地范围外土地、青苗、林木等损毁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临时用地
根据项目规划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审批,用地时间为两年;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向县林业局申报审批,用地时间为两年。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三江镇耕地为2040元/亩/年,英萃镇、大两镇耕地为1730元/亩/年;三江镇非耕地为1020元/亩/年,英萃镇、大两镇非耕地为865元/亩/年。临时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项目建设结束后,按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进行复垦,由临时用地所在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土地所有者恢复耕种,同时退还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无法复垦和恢复的,参照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江镇战旗村村民委员会、英萃镇长石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1月23日。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11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杜欣建,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九、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