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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第二十四批)
发布时间:2022-10-14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840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第二十四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依据 受理条件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吴全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 51082130050222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换证 2022/10/9 2022/11/2 2028/11/2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何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51082130040523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换证 2022/10/10 2022/10/10 2028/10/10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崔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51082112324548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换证 2022/10/13 2022/10/13 2028/10/13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沈明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川08C0150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2022/10/8 2022/10/8 2099/12/3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何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川08C0151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2022/10/8 2022/10/8 2099/12/3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辜元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川08C0152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2022/10/13 2022/10/13 2099/12/3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旺苍县季林农机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川08C0268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拖拉机注册登记 2022/10/11 2022/10/11 2099/12/3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张合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以及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的。 川08C0246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拖拉机转入 2022/10/12 2022/10/12 2099/12/3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旺苍县季林农机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更正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时,需要补领换领牌证的单位和个人。 川08C0268 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拖拉机登记更正 2022/10/13 2022/10/13 2099/12/3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1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李香莲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51082110120220007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022/10/13 2022/10/13 2027/10/12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