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综执〔2022〕95号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30日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须同时具备) |
1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 3.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事项满足3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
2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
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单位和个人初次违法; 2.且危害后果轻微(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超过2年); 3.及时改正。 |
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立案前采取撤回房源信息、征得委托人同意等补救措施危害后果轻微,或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轻微。 |
5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的。 |
6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
8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立即自行纠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立即自行纠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除; 3.在主次干道涂写、刻划不超过2处,在支路涂写、刻划不超过3处。 |
11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
12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初次违法;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清除的。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须同时具备) |
1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不超过50公斤的。 |
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超过10公斤的。 |
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5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8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且擅自预售十套以下商品房的;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9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4.自行纠正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10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11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12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
13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擅自占用面积在5平米以下,占用时间不超过2日;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4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
适用依据 |
适用条件和情形(须同时具备) |
1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