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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量:959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按照旺苍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旺府法组办〔2022〕14号)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1.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事项编号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3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4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5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7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8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10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1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13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15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17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18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19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20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1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22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23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24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5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26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9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3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3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3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3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34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35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3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3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0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41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42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43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46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47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48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49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51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52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5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54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55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56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57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附件2: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事项编号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3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4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5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7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8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10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1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13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15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17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18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19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20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1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22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23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24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5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26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9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3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3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3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3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34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35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3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3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0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41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42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43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46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47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48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49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51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52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5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54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55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56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57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附件3: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事项编号 行政处罚权力名称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3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4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5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7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8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10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1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13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15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17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18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19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20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1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22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23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24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5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26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9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3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3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3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3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34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35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3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3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0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41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42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43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46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47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48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49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51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52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5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54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55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56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57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