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34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2011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嘉川镇槐树村二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嘉川镇槐树村二组集体土地100.651亩(耕地86.663亩,林地2.692亩,其他农用地3.447亩,未利用土地7.849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农用地5.32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为2.66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执行,大春1344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办理: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嘉川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和无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