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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9
来源: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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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0号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综〔2000〕1号) 的规定,决定对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服务价格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工作从2013年3月1日开始,2013年6月30日结束。
二、年审对象
县级和乡镇、街道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服务价格,各收费备案单位,受省、市委托,同时负责年审上划的直管部门、单位。
三、年审内容
1、各收费单位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收费。
2、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3、是否有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4、新批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
5、中央、省、市明令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标准收费的,是否按规定执行。
6、《收费许可证》是否逾期而未到物价部门及时更换。
7、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所收费用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
9、是否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10、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11、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年审要求
1、2012年度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年审工作组具体进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年审。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财务负责人、收费人员将《收费许可证》和相关的收费文件、专用收据购买证及2012年度非税收入决算报表、账簿、凭证、已用专用收据存根、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等资料准备齐全,同时作出2012年度收费工作的书面总结,填报《年审自查表》,书面总结及《年审自查表》一式二份,一律于3月1日前分别报送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年审。
2、今年的年审方式采取送达年审和就地年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财务负责人应主动与年审工作组衔接(物价局联系电话:4209467,财政局联系电话:4222082)。对于年审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将分四批在县有线电视台进行公告。凡拒不参加年审、借故拖延、逾期不送达年审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收费部门、单位,一律按相关规定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供给收费票据。对年审中发现有加重企业、农民负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收费打“白条”,使用过期《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使用无效票据,乱集资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