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
体
责
任 |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全县教育发展战略,拟订教育工作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教育体制改革政策、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有关工作,负责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部门经费。参与制定教育经费、拨款、基建投资政策和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经县财政预算的教育经费计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管理国家、省、市对全县教育项目的拨款经费;管理国内外对全县教育的援助资金和贷款。负责教育后勤与产业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九)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旺苍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旺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中共旺苍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旺苍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旺苍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旺苍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旺苍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1.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教育方面事务的行政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县教育局负责教育方面事务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管工作。(3)两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 2.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2)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3)两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 3.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范畴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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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3523 |
表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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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责任主体 |
人事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教师资格,注销教师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579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责任主体 |
人事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579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任主体 |
社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3773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责任主体 |
社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3773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违反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3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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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
责任主体 |
人事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579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3523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安全办、社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5300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3523 |
表2-11
表2-1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责任主体 |
教育督导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319186 |
表2-13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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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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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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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第3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3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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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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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表彰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全县学校实际,制订学校评选表彰的相关方案和办法,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及个人。 2.组织推荐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推荐评选表彰的规定或办法进行民主推荐、个人申报等,并在本单位公示满5个工作日后,再按相关规定层层上报。县教科局组织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相关专家委员会,并严格按照相关评选规定或办法进行公开评选,同时,评选专家实行承诺制。 3.审核公示责任:经局领导审核审签后,在县教科局网站或电子屏面向社会公示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表彰或逐级呈报相关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推荐评选相关规定或办法,起草文件,制发证书等,通过会议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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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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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4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