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略 |
职责边界 |
略 |
表2-1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拥军优抚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涉嫌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代理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或赔偿。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拥军优抚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有人举报优抚对象涉嫌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13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