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依据2019年4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填报: 1.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7.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8.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9.完成应急管理部和所在省(区、市)、市党委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
职责边界 |
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涉及多行业部门权责内容进行明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消防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3.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关于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及处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6.关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7.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8.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9.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范、技术标准和法律规章综合判定结果,依法出具开业前检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不合格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进行依法监管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2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3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4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5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6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7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8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9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0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1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2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3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4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5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6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7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8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29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0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1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2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3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4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5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6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7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8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39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0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1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2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3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4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5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6
序号 |
4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7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8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49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2004年省十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0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2004年省十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1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2004年省十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2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3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4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5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6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7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8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59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0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1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2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3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4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5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6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7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8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69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0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1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2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3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4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5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筑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建筑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6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7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8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312号)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79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0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1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2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3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4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5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6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7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8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89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0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1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2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
表2-93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4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5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6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7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8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99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0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1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2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3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查封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5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强制执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6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实施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8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实施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09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实施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0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仓库、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铁路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适用地方标准或者应当经技术鉴定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
表2-116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
责任主体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审查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3.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发布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其他行政权力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其他行政权力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4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