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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量:2328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财采〔2021〕9号


旺苍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等相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其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我县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总体上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参与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其所申报的评审品目或专业特长须与采购项目实际相对应。

(二)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项目采购预算价格的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三)采购文件中的货物、技术(服务)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单一来源采购除外),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技术(服务)等条件,至少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或技术(服务)能够满足。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二、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及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其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由采购人负责,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设定。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条款,应当要求采购人给予纠正。

(二)采购人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不得将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

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质量和项目履约有关,评审因素的内容和分值要能够体现出采购人对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关注重点,全面反映供应商货物质量技术和服务质量、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能力。

(一)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有要求的,应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

(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禁止使用“优”、“良”、“差”、“好”、“较好”、“一般”、“合理”、“较合理”“不合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扩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表述。

(四)技术指标应具有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五)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应少,原则上不超过2种。 

四、采购文件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须通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节能产品认证;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产品须通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三)采购文件中应落实《优化营商条例》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如: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等相关规定。

(四)按照省财政厅推广“政采贷”业务的有关要求,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旺苍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