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旺府通〔2022〕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旺苍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东至旺苍东高速出入口,北至国道G542绕城段,西至原普陀寺收费站,南至广巴高速),木门镇老街、普济镇老街、大德镇老街、白水镇老街、嘉川镇老街、水磨镇老街、米仓山镇场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森林(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原普陀寺收费站至嘉川电厂唐家河河沟一线的县城规划区和居民聚集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不作统一燃放要求。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规定
(一)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的规定。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三)不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的乡镇要加强对乡镇场镇集中燃放点的安全监管,引导场镇居民在重大节日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839-420226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6215212)。
四、违反本《通告》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于2021年1月19日下发的《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