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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旺苍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1107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徐仕润等人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山林难现状的建议》(第25号建议)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深入细致的研究该项工作,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对村集体经济附属设施或村委阵地建设占用土地情况,需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占用山林情况,需至县林业局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后,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感谢你们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3日


(联系人:刘文军;联系电话:1398129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