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10时10分许,旺苍县凤冠廊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冠廊桥公司”)工人在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工程进行临时工程贝雷支架应急修复作业时,发生工字钢坠落致4名工人受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8月9日,旺苍县人民政府成立凤冠廊桥开发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以及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2018年6月25日,旺苍县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在县发改局完成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0821-70-03-278670〕FGQB-0157号。
2019年5月17日,县规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议,并于6月26日向凤冠廊桥公司下达《旺苍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规委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原则同意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拟建方案经济技术指标:总用地面积13678.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328.45平方米,容积率1.363,建筑密度42.35%,绿地率15.38%,建筑层数1—4层,停车位132个。
2018年12月27日,广元市水务局向旺苍县水务局下发《关于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涉河建设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广水函〔2018〕409号),同意在东河旺苍县中心城区段实施桥梁工程建设。2021年6月9日,广元市水务局向旺苍县水务局下发《关于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临时工程贝雷支架(已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广水发〔2021〕17号),同意《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临时工程贝雷支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技术路线,评价范围,对评价河段和评价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对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影响的评价,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影响评价,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同时,四川省广元市航务管理局、广元市地方海事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分别向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有关业务进行了批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019年8月,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为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憬建筑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有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容建设管理公司”)。2021年6月,项目贝雷支架部分支撑、钢筋水泥沉台被洪水冲毁。6月22日,凤冠廊桥公司开始组织原创憬建筑公司留守工人对水毁贝雷支架按照方案进行排险除患。事故发生时,该工程已完成桥梁下部结构及下幅箱梁底板混凝土浇筑,桥面施工单位为四川霖泽建筑公司,原施工单位创憬建筑公司已解除施工合同,原监理单位有容建设管理公司已结束履行监理职责。
(二)事故单位情况
旺苍县凤冠廊桥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舒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BBRB790,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124号,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务服务业;物业服务业;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品批发与零售;专业停车场服务;餐饮业;文化活动服务;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策划服务;旅游咨询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签订情况
1.施工合同:2020年1月9日,发包人凤冠廊桥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创憬建筑公司(乙方)签订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承包工程内容为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施工图范围内的桥梁、房建、市政及附属设施建设。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8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月365天。
2021年5月24日,凤冠廊桥公司以创憬建筑公司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不能按期拆除贝雷支架而可能出现行洪、安全度汛等事故,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下发《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旺凤冠司发〔2021〕13号),与创憬建筑公司解除施工合同。
2.监理合同:2019年1月24日,凤冠廊桥公司与有容建设管理公司签订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1年6月22日,在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未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情况下,凤冠廊桥公司组织人员对贝雷支架进行抢修加固作业,存在无施工责任主体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且对监理部文件不进行签收,监理单位无法开展监理工作。7月19日,有容建设管理公司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并向凤冠廊桥公司递交了《监理解约通知》;7月22日,有容建设管理公司再次以《关于解除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监理合同的函》(川容建司RJ〔2021〕004号),函告凤冠廊桥公司即日起解除监理合同,并暂停监理工作。8月3日,凤冠廊桥公司发文函告有容建设管理公司同意解约。
(四)事故现场情况
以工字钢坠落点为中心点勘验:二跨上下游东西走向,泄洪口面宽30m,上下游间距30m,设置5排,每排9个贝雷架支柱,共计45个贝雷架支柱,事故点(工字钢坠落点)位于自上而下第5支柱与第6支柱间,距上游贝雷支架支柱(条形基础)16m,距下游贝雷架第9个支柱11.65m,南北间距15m。25#工字钢长9m,每米重42公斤,工字钢钢槽南侧3m处有一淡黄色安全帽,安全帽帽顶损坏,有不规则裂痕,3个不同规格形状的孔洞。工字钢钢槽由南至北3m处有一焊接点,贝雷支架支柱条形基础上有焊接产生的焊渣与螺纹钢筋。搭接钢管架9#钢管2根及3个管卡一段。长75cm18#工字钢焊接切割处有一淡黄色安全帽,安全帽帽顶损坏,有不规则裂痕。两管卡间条形地基上有不规则血迹0.96㎡。
(五)伤者基本情况
田先刚,男,身份证号码:512930XXXXXXXX1576,住址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上游村9组129号。
郑安坪,男,512535XXXXXXXX3552,住址四川省屏山县新市镇平宁村4组5号。
武友强,男,身份证号码:413026XXXXXXXX8192,住址河南省固始县三河尖乡蚌山村二组。
刘炳雨,男,身份证号码:510821XXXXXXXX8216,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朝阳村11组4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31日7时30分许,凤冠廊桥公司组织宋大国、李子杰、程国田、田先刚、郑安坪、武友强、刘炳雨等7名工人,对凤冠廊桥进行水毁贝雷支架支撑加固,在桥墩第二跨第三排搭建脚手架工作。宋大国负责工作安排,李子杰负责搭架所需材料运输,程国田负责材料收拣,田先刚、郑安坪、武友强、刘炳雨4人负责脚手架搭建。
10时左右,桥面下水平连接临时工程贝雷支架的工字钢掉落,在下面作业的田先刚、郑安坪、武友强、刘炳雨等4人被砸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宋大国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驾车将田先刚、郑安坪送往旺苍县人民医院救治。约20分钟后,救护车将武友强、刘炳雨送往旺苍县中医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计发生伤者医疗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桥面下水平连接临时工程贝雷支架的工字钢使用电焊方式固定,焊接不牢,因洪水冲刷致使松动,受外力和自身重力影响脱落。
(二)间接原因
1.临时工程贝雷支架水平连接工字钢因两次特大洪水冲刷致使焊接点松动,整改加固前对贝雷支架水毁情况排查不彻底,未发现松动的工字钢。
2.凤冠廊桥公司自行组织临时务工人员进行临时工程贝雷支架支撑加固,无施工责任主体单位、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
3.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组织施工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和贝雷支架支撑加固相关专业知识、技能。
5.临时工程贝雷支架支撑加固施工过程中,凤冠廊桥公司未按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报审施工资质及人员资格,未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凤冠廊桥公司“7·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凤冠廊桥公司。在对凤冠廊桥水毁贝雷架支撑加固时,未承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自行组织临时务工人员作业;整改加固前对临时工程贝雷支架水毁情况排查不深不细,未发现工字钢存在可能掉落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李文,凤冠廊桥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将凤冠廊桥水毁贝雷支架支撑加固工程,未承包给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自行组织临时务工人员作业导致工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吴刚,凤冠廊桥公司甲方代表,负责廊桥工程施工的全面工作。公司自行组织临时务工人员进行凤冠廊桥水毁贝雷支架支撑加固工程前,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字钢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7.31”事故损失重大,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凤冠廊桥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操作一线。
(二)凤冠廊桥公司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尽快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要妥善处理受伤人员的治疗及费用支付等相关事宜。
(三)县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凤冠廊桥公司按规定完善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基本建设手续,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确保生产安全。
凤冠廊桥开发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