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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失效)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370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图解:旺苍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旺府发〔2021〕12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2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禁火期。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禁火要求的,县林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级轮流值班和护林员巡山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并向社会公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区)、村(社区)包户、护林员包山头地块。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电话报告,并同时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39-4204119或12119-4。

本命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旺苍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旺府发〔2021〕4号)同时废止。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