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表2-1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
责任主体 |
稽核稽查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稽核稽查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医保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事后管理责任:发现、查实医疗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4222136 |
表2-2
序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
责任主体 |
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医保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事后管理责任:发现、查实医疗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4222136 |
表2-3
序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责任主体 |
待遇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待遇保障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医保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事后管理责任:发现、查实医疗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4222136 |
表2-4
序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医保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事后管理责任:发现、查实医疗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4222136 |
表2-5
序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
责任主体 |
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医保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事后管理责任:发现、查实医疗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4222136 |
表2-6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投诉或下级部门转报的医疗保障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原则,严格遵循程序,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监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4222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