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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5-04-01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35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国土资发〔201512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的要求,现将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

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川国土资发[2015]16号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牲畜改良配种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含沼气、沼渣、沼液生产、存储、处理和利用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保鲜、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宽度1.0)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粮食制种基地种子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1、晾晒场用地;

2、粮食及种子烘干设施用地;

3、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农作物秸秆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用地;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用地;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化厂农产品加工、展销用地;

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标准

施农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如下:

1、工厂化作物栽培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规模化粮食生产。从事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旺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的情况

旺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省政府(川府函[2011]210)批准实施。全县3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市政府(广府函[2011]171号和(广府函[2011]211)批复实施。旺苍县基本农田划定已于201312月完成并上报备案。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进行规划选址。禁止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以及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

()签订用地协议

1、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

2、规划选址。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业建设规划选址,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现场选址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经营者委托技术作业单位勘测定界。

3、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勘测定界报告、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土地使用期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将建设方案与土地使用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审核备案及管理

1、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承诺书、勘测定界报告等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经营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纠正;审核符合备案的签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3、经营者持备案通知书,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动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五、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制自201541日起实行。

六、本公示各地可复印并在政务栏张贴,向社会公告。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20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