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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约修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县水利局 点击量:1999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约、修改的严肃性,提高合同规范化管理水平,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合同签订、履约、修改适用本办法。

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组织中标人召开廉政风险提醒会,可以邀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参加,并要求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所有项目班子人员参加,并由各项目班子人员本人签名留存备案。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六、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七、严格中标人合同涉及人员管理。

(一)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更换班子成员: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及缴费记录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因履职和工作能力差,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二)确需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的,应落实以下要求:中标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

(三)项目业主应要求变更单位将变更前后人员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将变更后的人员在变更后5日内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

(四)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对中标单位班子人员出勤情况每天考核并做好记录,对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应按合同约定要求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八、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九、严格合同价格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十、严格合同工期管理。工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因素、发包方原因导致需调整工期或因承包方因素影响工期延期,必须分清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调整工期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涉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事项,双方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解除。

十二、涉及合同双方需修改完善合同要约条款,必须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文件》《通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合同谈判后签订。

十三、合同纠纷处理。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