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发展改革系统工程招投标廉洁从政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50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直接、间接或者明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插手干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七)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八)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九)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干扰招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十一)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二)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被插手干预人(指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填写《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并按程序将登记反映的情况向相关纪委监委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全面、未及时登记,不如实报告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登记事项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报告人的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领导干部对登记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