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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九严禁”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县水利局 点击量:2523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招标人(项目业主)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方式招标,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按规定使用现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不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二)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和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将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人现场代表等人员的信息录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三)不按规定移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线索;不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异议、举报;不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就签订合同,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以及签订阴阳合同;不按招标文件约定退还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的,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中标单位违约金;违规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班子人员,不按规定对(在建项目)中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进行考勤,或者考勤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擅自增加工程量。

二、招标代理机构严禁有下列行为

(四)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五)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投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七)出借投标所需的资质证书,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以及从事以围标串标为目的的虚假投标活动;

(八)提供虚假的财务、业绩或信用状况,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等信息;

(九)不主动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不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四、中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买标卖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与招标人、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违规增加工程量、偷工减料。

五、评标专家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二)不执行回避相关规定;

(十三)在评标活动中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之间相互串联串通,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

(十四)不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行政监管部门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五)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审核中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变更,不按规定移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十六)不认真执行《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打招呼、写条子或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监管、执法活动的;

(十八)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十九)违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管部门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监理人员、行政监管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非法输送利益,招标人、监理人员、行政监管人员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钱物或非法利益。

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本严禁所指的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经信、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林业等部门;投标人(中标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