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公正、公开、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制度,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市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程序行为的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适用法律法规比较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其他复杂情况,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无故拖延、不按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开标现场出现的异议问题,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处理,不能解决的,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由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集体会商解决,并记录在案,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发出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应关注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扣减营商环境考核分值。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进行联合惩戒,并限制其在我市境内投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行政机关工作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公示、满意度等情况,应建立登记管理台账,每月月底汇总情况并报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各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所有投诉案件,投诉处理结果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后附招投标活动异议、投诉处理责任清单)。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8月12日印发的《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