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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县水利局 点击量:2548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针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是指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处理、评价,形成积分分值,并将积分情况用于差异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称招标人是指作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代理项目业主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任务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负责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建立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信息库;负责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统计公示积分分值等内容;负责动态发布《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见附件)。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负责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报送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情况。

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招标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的相关情况,对相关招标人进行风险提示或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

第五条(工作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信息内容


第六条(信息分类)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主要包括招标人以下信息:招标人基本信息、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招标人良好行为信息、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人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自行填报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未认真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影响规范高效、公平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司法机构的判决、仲裁裁决书,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人大力推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建设、率先应用招标投标活动新技术新举措、为全市贡献先进经验等方面的良好行为。

行为规范积分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按照《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对招标人行为规范进行动态量化打分、综合评定的积分分值信息。

第七条(适用周期) 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相关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一般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按照文书要求执行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效期为1年。

(三)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

(四)行为规范积分信息根据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实行动态评价。


第三章  行为规范积分评价


第八条(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单位应按照《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要求,提出招标人行为规范的积分增加或扣减意见。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涉及对招标人行为规范加分、减分情况的通报、决定等,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及其分中心涉及对招标人现场行为规范加分、减分情况的记录等,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报送,并提出增加或扣减招标人积分分值的意见。市级对口部门单位对市县(区)报送情况应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积分等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积分分值增加或扣减意见汇总形成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

行为规范积分分值等级划分为:A级,85分(不含)-100

分及以上;B级,75分(不含)-85分;C级,60分(不含)-75分;D级,60分及以下。

第十条(初始得分)招标人初始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均为100

分,A级;最低得分为O分,D级。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登录界面公示。动态评价的积分分值,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投诉的,计入总分值;公示期有异议投诉的,待调查核实后对分值进行调整。

招标人对动态评价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信息采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回复招标人。

招标人对市县(区)信息采集单位的书面回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对口部门单位申请复核,市级对口部门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回复招标人。

招标人对市级对口部门单位书面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投诉,市发展改革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回复招标人。


第四章  积分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监管应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对A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的要求,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对B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的要求,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提高到25%及以上。

对C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提高到50%及以上。

对D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其全部招标项目进行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将D级招标人名单及相关情况移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巡视巡察、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同时应由相关部门对问题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各招标人的信用积分作为申请央省资金的参考指标,对A级招标人予以全力支持,对B级招标人予以有条件支持,对C、D级招标人不予支持。


第五章  行为规范积分责任


第十三条(严格履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查实招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罚。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及时记录、报送招标人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履职责任)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及其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