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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05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784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

公    告

2016年第3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的

决    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旺苍县洪江渡大桥建设。

二、征收范围: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设施。

三、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旺苍县洪江渡大桥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自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19日。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办理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