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起草制定了《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省要求,2014年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我市按照相关规定,也逐步实现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但随着去年公共租赁住房停止新建,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等政策出台,需要出台一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
三、起草过程
2017年5月初,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着手准备起草工作,在借鉴周边兄弟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先后两次征求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才办等部门和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中旬,《管理办法》在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7月底,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法规科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意见并修改完善。10月1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荣健主持会议专题研究,根据研究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并于10月12日至11月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求了公众意见;12月5日市法制办对该办法出具了审查意见书。按照审查意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8年5月委托风险评估公司对该办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委维稳办于7月1日出具了同意备案意见(编号:2018—006)。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4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保障方式。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和审核程序、关于各类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不能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五章轮候与配租。明确了轮候时限、配租要求及轮候期间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申报与审核。
第六章租赁管理。明确了租金标准确定方式、租金水平、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管理、住房退出机制以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管理提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追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模式及对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和其委托的营运单位的考核。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同时县区可制定实施细则、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解读人:杨 平 联系电话:0839-3265163
以上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具体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