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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保障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3 来源: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点击量:1936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 2018 )100号)要求,承租人及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住户,请在10月底前主动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

八、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如违反以上规定的,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逾期经清查发现的,将依法依纪给予严厉打击。


旺苍县保障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