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教发〔2021〕88号
旺 苍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旺苍县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核算分中心:
现将《旺苍县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旺苍县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旺苍县教育局
2021年7月30日
旺苍县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食材采购行为,强化学校食堂食材质量管理,有效降低学校学生伙食成本,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学校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广教发[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材采购工作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有实力、信誉度高的供货企业,保证食材质量,把好学校食品安全第一关。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校自办食堂所需食材通过公开招标、学校竞争性磋商食材供应商等方式进行采购。为保证食材质量,降低食材成本,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根据“因校制宜、灵活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民主讨论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县级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学校食堂大米、面粉、食用油及学生奶等大宗食材供货企业。
第五条 学校竞争性磋商食材供应商配送。学校食堂蔬菜类、肉类、蛋类、干杂调料类等食材的采购,由学校组织竞争性磋商食材供应商配送。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以县教育局为采购人,依法提请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校食堂大米、面粉、食用油、学生奶等大宗食材供应商,并按《中标通知书》通知的中标供应商及价格,由县教育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此合同约定条款内,中标供应商与全县有食堂的中小学分别签订配送合同。
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食材供应商程序
(一)组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领导小组。成立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领导小组,由校(园)长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校级班子成员、中层管理干部、核算分中心会计、教师代表等。食材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竞争性磋商食材供应商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二)制定竞争性磋商工作方案。竞争性磋商方案应明确采购内容,包含采购食材类别、服务要求等。采购供货期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教育局牵头组织学校对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师、学生及家长参与的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在85%(含85%)以上的,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满意度低于85%的需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重新签订供货合同。一个采购供货期结束后应重新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原则上同一学校不能由同一食材供应商配送连续两个采购供货期。竞争性磋商方案必须公开征求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竞争性磋商方案确定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方案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组织3至5名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论证。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应在校内外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其主要内容为: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及必须提供的佐证材料;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报名截止时间等。
(四)确定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照有关要求和相应程序确定供应商。竞争性磋商过程应邀请所在乡镇纪检干部、学校廉勤委主任、教师代表等现场监督。组建的评委中至少聘请1名具有专家资格证的评标专家参与,学校食材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评委。
(五)签订合同。供应商确定后,学校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含供货价格的确定、有效期、质量、安全、服务、责任、支持国家相关政策等。
(六)按月询价定价。各学校要坚持按月询价定价。有条件的学校应按照“地域相近、大小结合”的原则,组建片区学校食堂食材询价定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片区学校校(园)长、分管副校(园)长、总务安办主任、廉勤委主任、教职员工、核算分中心会计等人员组成,坚持分片按月询价定价。
(七)资料归档。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所形成的软件资料必须专人妥善保存。资料整理要规范,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竞争性磋商软件资料包括:工作方案、对外发布的公告、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应答文件、确定供应商过程资料、供货合同、供应商相关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人员健康证、产品检验报告等)、供应商的服务承诺等。未中选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完成后及时将软件资料归档整理成册报县教育局备案。
(八)常规监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学校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服务不到位、随意涨价、不讲诚信等问题要及时有效处置。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材要立即停止使用,按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 供应商资质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等。配送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生产基地或经营库房,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的经历和经验,重合同、讲诚信、保质量,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和负面影响。对列入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供货要求。供货方提供的货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搬运、储存等配送环节应符合有关要求。供货量应与食堂实际使用量相符,不得过量配送,长期储存。
第十条 入库验收。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食堂食材进货质量查验留样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入库三联单签字确认制度(不得少于3人验收签字),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对质量不合格的要拒绝入库,停止供应,及时上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结账付款。坚持先供货后付款。付款实行固定账户转账支付。办理食堂食材采购付款手续时,应附有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发票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相关票据没按要求签字确认的不得付款。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各学校与供货方签订采购供货合同时,要根据供货规模,按不少于概算合同金额5%的比例收取供货方履约保证金,并通过转账方式提交,由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情况下无息全额退还。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
(一)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公开透明,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工作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二)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及与采购无关的其它商品、服务。
(四)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应答文件中。
(五)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亲属、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亲属、利益关系的,可提请回避。
(六)学校财务人员要坚持财务管理制度,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告并拒付货款。
第十四条 学校食材采购工作接受县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学校食材采购领导小组对包括供应商的确定、原材料质量、价格、供应商的服务等事项负责,行使质疑权、建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采购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纪不宜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采购原则的;
(二)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四)向应答人透露其他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供应商好处,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
(六)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不按时归档备案的;
(七)将采购资料损坏、丢失的;
(八)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内普通高中、职业中学食堂食材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