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农业农村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业农村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须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合部门等要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各责任站股室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随机抽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实行分类管理,将重点领域、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抽查名录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对象信息一般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监管对象为流动的或非特定的,可以地域作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有重叠的,合并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含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制、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专业性强的可探索建立专家名录库,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随机抽查责任站股室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上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汇总印发实施,方案应明确年度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安排等。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项目,原则上每年都要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事项,要列入年度双随机监管重点。年度工作方案报局政策法规股录入四川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生产特点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单独设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与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需要专业技术力量支持的,可以从专家名录库抽取专家,或者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或人员参与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 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由承办单位通过政务公开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按照规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开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按其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责任站股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有关责任站股室应当进行复查。确需更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应及时更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