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精神,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4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嘉川镇何家坝2021-01地块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嘉川镇庙二村二社。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嘉川镇庙二村二社集体土地1.3亩(建设用地1.3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建设用地2.9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大春1344.00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实施户口“农转非”,发放安置补助费,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社会保障。
六、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嘉川镇庙二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