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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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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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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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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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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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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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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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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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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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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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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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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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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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限到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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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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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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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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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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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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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轮退耕还林:内地125元/亩、民族地区260元/亩;2.森林抚育:1999~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连续补助5年;3.新一轮退耕还林:还林1200元/亩(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还草850元/亩(第1年450元,第3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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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轮退耕还林:2007-2021年;2.森林抚育:2018-2022年;3.新一轮退耕还林:2017-国家政策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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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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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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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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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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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为15.75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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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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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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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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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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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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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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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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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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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省级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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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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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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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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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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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年各地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和中省补助资金总量统筹考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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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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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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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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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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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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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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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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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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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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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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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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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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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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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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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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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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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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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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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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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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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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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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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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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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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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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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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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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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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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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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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9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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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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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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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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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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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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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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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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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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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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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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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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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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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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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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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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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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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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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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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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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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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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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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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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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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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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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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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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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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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凉山州困难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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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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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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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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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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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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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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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洪涝灾害,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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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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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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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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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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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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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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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洪涝灾害补助标准:维修加固,户均0.5万元;恢复重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因灾住房再次重建户及“三州”地区受灾户,按户均6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其他按户均3.5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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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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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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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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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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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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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人员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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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洪涝灾害,1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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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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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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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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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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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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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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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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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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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年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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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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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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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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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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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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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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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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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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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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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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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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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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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不低于1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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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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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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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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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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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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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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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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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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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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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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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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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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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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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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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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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80/760/820元补助。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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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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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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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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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地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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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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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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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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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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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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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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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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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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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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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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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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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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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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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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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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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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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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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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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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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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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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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期间内,该学业阶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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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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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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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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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稻谷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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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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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贴资金未明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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