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旺苍县商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44号
邮编:628200
电话:0839-420263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2个:
行政执法股室:
1.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股。承担全县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规划、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提出我县国内贸易以及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物流发展规划并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编报争取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和资金;负责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指导拍卖、旧货流通活动;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市场运行调节的规定、标准并实施;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监测、分析县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承担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工作;承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全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组织拟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承担全县商务扶贫工作。
股室负责人:程小平 联系电话:0839-4202632
2.服务业综合协调股(外资外经外贸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中组织实施的协调工作;组织制定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承担服务业主要指标统计分析的协调工作,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承担服务业项目收集、储备、推进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批发、零售、餐饮业、娱乐业、住宿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承担开展服务业调研、培训等工作;监督管理以旺苍县名义在县外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县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贯彻执行、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县内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境外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培育发展外贸企业;协调进出口商品配额申报及许可证管理,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商品进出口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促进我县与港澳台经贸交流与合作;规范我县进出口经营秩序;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捐款等工作(不含财政合作项目和外国政府对我县的捐赠);负责全县商务涉外宣传工作。
股室负责人:索怀胜 联系电话:0839-4203768
二、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旺苍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三、旺苍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
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旺苍县司法局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D区
电话:0839-6203300
广元市商务局 地址:利州区嘉陵路南段65号
电话:0839-3262453
2.行政诉讼
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104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旺苍县商务局办公室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44号
投诉电话:0839-4202632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五、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六、旺苍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1年抽查计划
1、县商务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 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餐饮业的监管检查 |
旺苍县商务局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
餐饮企业 |
食品是否安全、企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2 |
对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监督 |
旺苍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情况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3 |
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金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美容美发企业 |
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美容美发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是否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4 |
对洗染业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洗染业企业 |
企业的规范经营、企业注册情况、消防安全隐患等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5 |
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机构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家庭服务业企业 |
证照是否齐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是否悬挂上墙,家庭服务合同是否完整,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家庭服务人员档案是否完整等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6 |
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公平交易的管理 |
旺苍县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零售商企业 |
零售企业促销服务行为是否规范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7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
旺苍县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向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违规收费、收取押金、项目和人员不备案、未按要求组织出国劳务人员培训、境外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违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是否存在“编造海外务工项目、只收费不派出”等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8 |
对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家电维修企业 |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职业技术资质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授权证明等内容是否上墙公示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9 |
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情况;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是否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是否存在超范围等违法经营等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10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企业 |
备案情况、台账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是否有非法收购、非法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11 |
对会展业发展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第252号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有召开会展的企业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布展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12 |
对从事汽车销售企业的监管 |
旺苍县商务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汽车销售企业 |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13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旺苍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 |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检查生产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
2、县商务局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所属行业 |
备注 |
|
1 |
旺苍白云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东河镇灵溪村 |
餐饮服务 |
|
|
2 |
旺苍县凤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镇滨河中路442号 |
餐饮服务 |
|
|
3 |
旺苍县姊妹饭店 |
东河镇商业北街 |
餐饮服务 |
|
|
4 |
旺苍县旺苍宾馆有限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259号 |
餐饮服务 |
|
|
5 |
旺苍良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436号 |
餐饮服务 |
|
|
6 |
旺苍县米仓山酒店有限公司 |
东河镇红星北路86号 |
餐饮服务 |
|
|
7 |
旺苍县小蜜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1栋 |
家政服务 |
|
|
8 |
旺苍勤安泰达劳务有限公司 |
嘉川镇和平社区 |
劳务派遣 |
|
|
9 |
旺苍县周飞废旧物品收购经营部 |
东河镇马家渡新桥一组 |
再生资源回收 |
|
|
10 |
旺苍县馨语再生资源经营部 |
东河镇狮子村五组 |
再生资源回收 |
|
|
11 |
旺苍县朝阳废品收购站 |
东河镇环城北路1号 |
再生资源回收 |
|
|
12 |
旺苍玛丽阿姨干洗店 |
东河镇西凤巷124号 |
洗染 |
|
|
13 |
旺苍县洁丰干洗店 |
东河镇文昌街259号 |
洗染 |
|
|
14 |
旺苍日新干洗店 |
东河镇朱家巷13号 |
洗染 |
|
|
15 |
旺苍县奇蕾尔洗衣店 |
东河镇商业南街95号 |
洗染 |
|
|
16 |
四川省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 |
东河镇建设路32号 |
医药批发 |
|
|
17 |
旺苍县华涛商贸有限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39号 |
电器销售 |
|
|
18 |
旺苍县高阳碧峰茶业有限公司 |
东河镇滨河中路222号 |
零售 |
|
|
19 |
旺苍县康尔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镇鑫园巷90号 |
药品零售 |
|
|
20 |
|
东河镇红星市场1栋 |
零售 |
|
|
21 |
旺苍县荣兴商贸有限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229号6号 |
零售 |
|
|
22 |
旺苍县粮贸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305-307号 |
零售 |
|
|
23 |
旺苍县润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东河镇环城西路455号 |
汽车销售 |
|
|
24 |
旺苍县高阳云龙茶业土产有限公司 |
东河镇新华街402号 |
零售 |
|
|
25 |
旺苍县银贸家电有限公司 |
东河镇凤凰路325-336号 |
家电销售 |
|
|
26 |
旺苍县华美商贸有限公司 |
东河镇兴旺东路298号 |
零售 |
|
|
27 |
旺苍县聚友商贸有限公司 |
东河镇兴旺大道 |
批发 |
|
|
28 |
旺苍县名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嘉川镇石龙村三组 |
汽车销售 |
|
|
29 |
旺苍县盛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嘉川镇灯塔村 |
汽车销售 |
|
|
30 |
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旺苍报废汽车回收站 |
东河镇狮子村 |
汽车拆解 |
|
|
31 |
广元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旺苍报废汽车回收站 |
东河镇兴旺大道 |
汽车拆解 |
|
|
32 |
金榜美业 |
东河镇商业南街 |
美发 |
|
|
33 |
悟美设计 |
东河镇凤凰街 |
美发 |
|
3、2021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参与部门 |
检查时间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1.卡面信息记载、章程协议公示、实名购卡、业务台账、预售资金归集与使用、业务报告; 2.消费者权益保障; 3.近三年发票使用情况比对、发票开具情况核查、近三年销售情况比对、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比对、上下游企业关联核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备案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
2021年6月前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确定的监管事项。 |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县公安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1月10日前 |
七、旺苍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
八、旺苍县商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10127171419687
九、旺苍县商务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