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攻坚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1〕18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2790),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群众权益,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有关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目标,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21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4120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中需办理登记的4116户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高效便民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贫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0号)等精神,以便民、利民、惠民、护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力有序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分类施策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特事特办、好事办好”的原则,区别用地性质、安置方式,分类施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妥善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三)应登尽登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现状,从实际出发,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做到应登尽登,不留死角。
(四)一户一宅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原则,对旧房涉及拆除及土地复垦的,在未履行完验收程序、收回原有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证等权属证书)前,不得受理安置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中原宅基地属于合法取得但现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保障搬迁户的合法权益,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具体登记要求
(一)申请主体
对于集中安置的,安置点所在乡镇为申请主体;对于分散安置的,搬迁户为申请主体,由乡镇统一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具体清单详见附件3。
(三)办理流程
1.出具相关文件。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相关文件或手续。
2.集中收集相关资料。各乡镇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后,统一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集中安置点需先办理首次登记后再进行转移登记。
3.限期审核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4.及时分发证书。由各乡镇经办人负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证书分发至搬迁户。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3月15日前)。各乡镇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专班,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手续完善、登记发证等工作。
(二)全面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15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扶贫开发局等县级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本辖区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手续、用地手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易地扶贫搬迁户户数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底数,做深做细汇总工作管理台账,对手续不完善的安置住房,要逐一梳理未完善手续的原因,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是否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缺少竣工验收手续等,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后,立即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审批手续完善阶段(2021年3月30日前)
1.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0号)、《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政策文件要求,对照工作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完善安置住房项目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等手续,对短时间无法完成的建设手续,及时报县政府研究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并出具按时完善手续的承诺书。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安置住房情况,安置户入住时间、腾退或拆除旧房情况,准确掌握安置住房的数量、分布和批准面积,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核实、梳理安置住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情况,建立安置住房各类手续已完善和未完善情况台账。
3.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县级有关部门确认搬迁群众建档立卡户基本信息。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规划和占用国有土地供地手续及台账、安置住房已登记及未登记台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依法依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安置住房建设手续办理台账,完善安置住房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
6.县税务局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开发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出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减免税收证明材料。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完善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
8.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完善住房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登记工作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
1.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和经县扶贫开发局审核确认的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并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代办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不得向搬迁群众收取登记费用。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限期进行更正),并在后续办理登记业务时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的规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将相关工作方案、承诺书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0号)一并存入登记档案。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完善后,应及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若不能及时完善手续的,要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2年内完善手续,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完善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安置住房发证登记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中之重和解决贫困户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用尽用足现有政策,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按时保质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严格督查督办。各乡镇要加强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沟通对接,制定每周工作任务和登记数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要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度情况实行“一周一调度、一周一分析、一周一通报”,切实掌握各乡镇工作情况,对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立即督促落实整改、加快推进;对连续两周未完成目标任务量的,进行全县通报、追责问责,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七、其他要求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要按照政策和时间要求,及时腾退原有农房和宅基地,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易地扶贫搬迁户已完成农房和宅基地腾退”的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严禁代签字或不签字)。如原宅基地房屋已办理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原有产权证书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注销。旧房拆除应做到整体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县人民政府认定不用拆除的除外)。
(二)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委提出的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在县外购房的搬迁户,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向所购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搬迁户整户死亡的,如有法定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无法定继承人的,其房屋产权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四)对于个别疑难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附件:1.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处理意见
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收件清单
4.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完善手续承诺书
附件1
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 林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宫高鹏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开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贺红先 县财政局局长
余 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 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伟 县扶贫开发局局长
刘 刚 县林业局局长
李柏璋 县税务局局长
张记郡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记郡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附件2
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办理有关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目标,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特制定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处理意见。
一、涉及不符合规划问题的处理
(一)安置住房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进行规划调整论证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依据实际用途,按现状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相关规定有序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三)缺少规划许可相关材料的安置住房项目,或有规划许可相关材料但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又无需拆除的安置房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处理后,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规划完善规划许可手续。
二、涉及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的处理
(一)安置住房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储备补充耕地、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补充耕地的,可按规定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完善林地使用手续。
(二)农村集中安置住房项目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报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手续。农村分散安置户自建房的,按照宅基地审批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农村安置项目跨农民集体的,应由迁入地农民集体组织出具同意使用本集体土地的书面意见。
(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在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后,尽快完善国有土地供地手续。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按照相关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对具备供地条件但暂时无法完成供地手续的,通过出具供地承诺书,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其他手续不完善问题的处理
(一)对具备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条件,但暂时无法完成审批手续的,出具完善手续的承诺书,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人员减少、全部注销、超面积建房、旧房未拆除等涉及其他手续完善的问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安置户家庭内对不动产权利人确定问题存在纠纷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权利人。
(四)涉及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问题的处理。针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登记;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质量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
(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手续不完善问题的处理。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出具完善手续的承诺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此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工作方案和承诺书存入登记档案。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完善后,及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完善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档案。
附件3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收件清单
一、集中安置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权利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文件;
4.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7.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8.税收凭证(或减免证明)。
二、集中安置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复印件;
4.集中安置花名册;
5.土地分摊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6.已完成农房宅基地建新拆旧、占新腾旧的证明;
7.税收凭证(或减免证明);
8.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包括安置对象户主姓名、联系方式、安置人数、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安置房坐落(住宅小区名称、楼栋号室号或乡镇、村组名称)等信息。
备注:涉及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遗嘱或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分散安置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旺苍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报表(或旺苍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审核表);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6.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或验收报告和达标证书);
7.已完成农房宅基地建新拆旧、占新腾旧的证明;
8.税收凭证(或减免证明);
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包括安置对象户主姓名、联系方式、安置人数、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安置房坐落(乡镇、村组名称)等信息。
备注:涉及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遗嘱或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附件4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完善手续承诺书
旺苍县“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挤占生态红线、超面积等问题无法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为确保2021年5月底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0号)中“政府承诺和登记同时办理”的原则,特作出以下承诺,并负责按承诺时限完成。
一、承诺时限。对短期内难以完善审批手续的情形,在2年内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规划手续完善。对不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拆除处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轮县、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已占用的土地纳入《XX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XX村规划》,落实相应建设用地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创造条件。
三、用地手续完善。依照审批程序,在本轮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批准之日起半年内,负责督促依法补办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用地手续。
四、本承诺书可作为不动产登记时的用地规划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时将本承诺书及自然资源部50号文件一同存入登记档案,手续补充完善之后再补进登记档案。